鼓励举报 受理举报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规定》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规定》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
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金高于50万
《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保护不力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不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奖励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通知指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明确10种“打击报复”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
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是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是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是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是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是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是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是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是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是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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