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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侵犯日照权案终审 原告获10万补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3  浏览次数:442
核心提示:中国都市报首席记者张鸿超 综合报道据中新网南京3月17日电 国内最具影响的日照权维权案,今天传来最新结果,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慎审理,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23日,该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
中国都市报首席记者张鸿超 综合报道据中新网南京3月17日电 国内最具影响的日照权维权案,今天传来最新结果,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慎审理,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23日,该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权,判决其补偿原告10万元
案情回放
2004年,陈某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而他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某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家。后陈某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不符合补偿条件。2010年,陈某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陈某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陈某于2015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所有并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而“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遮挡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原告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紫峰大厦”建成后一直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故原告的起诉亦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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