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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登记细则落地 专家称不影响楼市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6  浏览次数:547
核心提示:  中新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庞无忌)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加速落地。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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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5日电 (记者 庞无忌)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加速“落地”。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中国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工作人员张富刚解释说,细则的实施将为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21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主要沿着两条线路进行。一个是不动产登记背后的基础数据整理,另一个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组建和人员安排。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意味着上述两条线路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

  严跃进认为,细则将对今后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操作形成技术指导。比如说,未来在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新的房产项目权属登记等,可能比目前存量房的登记制度开展更快。

  此次公布的细则提出了一些有可操作性的新规定。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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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次细则还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此前舆论担忧的“以人查房”曝露他人的财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为,将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法规细化、完善的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在青岛、厦门、深圳、武汉等多地陆续推开。如:北京市20日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

  从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情况来看,此前人们所担忧的“抛房潮”并未出现,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平稳。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指出,首先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摸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

  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受供求关系,受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调控政策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但是它本身是行政管理行为,而且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从长远效果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当然,卢静也承认,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但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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