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常宁城区泉峰路由西往东逆向驶入青阳路与泉峰路十字路口北侧路段,随即又斜向从停在路口等候绿灯通行的第一排车辆前面由西往东横过青阳路时,遇谭某驾驶湘 DRH819号小型客车沿青阳路由北往南绿灯起步,致使电动车左前部与湘DRH819小型客车右前轮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故处理民警勘查现场并调取案发时段电子监控后认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办案民警划分了事故责任:当事人汪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唐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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