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该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为清理的市场主体在2018、2019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加以识别划分。
他们通过登记的电话、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经辖区派出机构核实确认“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进行立案。经过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对辖区符合清理情形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引导,分类处置”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途径,通过“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等处置方式,确保高效稳妥推进“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进行清理工作。
通过开展清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为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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