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卫军(另案处理)处骗借得一只77式手枪,并找借口叫来朋友邹某为其驾车。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人多年前发生过矛盾而积怨,不能释怀遂产生报复之念,当日10时许,陈建湘找到邹恒并诱骗其上车。车辆行驶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偏僻处时,陈建湘开枪将邹恒杀害。
当日15时许,陈建湘又胁迫邹某开车找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18时许,邹某驾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时故意撞击路边货车后弃车逃跑,陈建湘见状遂开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后陈建湘自杀未果,被抓获归案,经依法对陈建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陈建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罪犯陈建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危害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建湘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罪犯陈建湘的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本院遵令于2019年5月16日在娄底市娄星区将罪犯陈建湘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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