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被告人赵丹2016年初,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为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以下简称胶囊),发展被告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郭静、王某1(已判刑)帮助其从事销售活动,并通过映客直播平台以其助理为名向观众推荐郭、王二人的微信号。于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1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郭静、王某1、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庭审中,被告自称没文化,表示不知此行为触及法律,再度引发舆论。面对这样的回答,检方直接回应:“有没有文化、你掌握文化的程度,和是否触犯法律之间是不对等的,有没有文化,和一个人的良知也不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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