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庆宏 通讯员 孙培中 北京报道)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8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检察院于8月24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情回顾:
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杭州市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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