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在胜利路步行街附近依法对一辆违停车辆拍照取证并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然而当事人崔某某事后却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用手机拍照后发至朋友圈,并附有侮辱性语言。
这一情况很快被热心网友反映至交警二大队,二大队迅速向交通管理支队纪委进行汇报,支队纪委第一时间启动了民警维权机制并将案情上报至市公安局维权办,在市公安局维权办的统一协调下,由属地的胜利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案件办理工作。
当日傍晚,当事人崔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二大队交警当面致歉,表达了对一时冲动之下不当行为的懊悔之情。考虑到崔某某有主动投案的情形,胜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崔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于当日23时送至新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此时,距离案件发生仅仅过去了9个小时,公安机关迅速有力地行动,有效的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警方提醒
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无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人民警察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广大网民切勿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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