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保卫科主办)、苏某、蔺某等分别伙同被告人唐某(保卫科内卫中队长)、牛某、段某(保卫科安保员)等采取由甘肃嘉峪关镜铁山矿务工人员事先挑选堆放铜矿石,其他人组织装运,矿山检查站保安员暗中放行,将被盗铜矿石运至被告人刘某、吴某、宋某等处销赃的方式盗窃作案15起,盗得铜矿石1081吨,价值人民币1402992元。
2013年11月22日,被盗铜矿石在运至被告人吴某、宋某经营的铜选厂销赃,准备卸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是次被盗铜矿石每吨价格为1339元,盗窃价值共计58916元。至此,该特大团伙盗运销铜矿石案发,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3名),其中镜铁山矿保卫科保安占了“半壁江山”,涉案11人。
2015年8月27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等22名刑事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3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对取保候审的3名被告人予以逮捕羁押,对判处缓刑的3名被告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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