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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而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冤不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4  浏览次数:100895
核心提示:近年来,中国大陆“走私武器”案件的一个现象是,很多大陆人从香港、台湾购买仿真枪入境,却因为认定标准不同被鉴定成“枪支”,并因此获罪。大陆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购买仿真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要承担这样沉重的代价吗?

   【导语】
 
  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而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律师称,少年购买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改判无罪。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近年来,中国大陆“走私武器”案件的一个现象是,很多大陆人从香港、台湾购买仿真枪入境,却因为认定标准不同被鉴定成“枪支”,并因此获罪。大陆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购买仿真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要承担这样沉重的代价吗?
  不少军迷都因为仿真枪而成了“军火商”
 
  近几年,媒体频频报道有人因为制造、销售或者收藏“仿真枪”而被警察抓获,甚至获刑,罪名往往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甚至是“走私武器罪”。
 
  据统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从2009年的零发案,到2010年2件涉枪案件,到2011年7件,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近90%皆起因玩具软气枪的贩售和收藏,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而“私藏枪支的犯罪分子”大多也是普通人,有公司职员、工人、学生、公务员甚至是警察,他们购买枪支也只是满足自己的爱好。
 
  今年7月,北京有7位军迷在房山一俱乐部内组织真人CS对抗,警方接到举报将7人抓获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将7人刑事拘留,还收缴22支仿真枪。据当事人自述,他是一名军事迷,对于自己收藏的枪支当宝贝一样小心照料,虽然知道非法持有枪支是不对的,但是自己把持不住。
  什么是枪支?
 
  仿真枪为什么会被当成“枪支”处理?这和中国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有关。在中国,法律上对枪支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公安部还出具了一个标准。2001年8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07年10月发生剧变,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的枪口动能和击中的面积之比,主要用于体现射出的弹丸的动能在击中面积上产生的效果。
 
  而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第三项强调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根据公安部2001的《规定》,枪口比动能在16J/cm²时,弹头才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的能力。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J/cm²的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
 
  相比于2001年的标准,2010年的标准骤降9倍。那么1.8J/cm²的枪口比动能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呢?通俗一点,玩具枪能打穿纸杯,基本上就够格了。所以,2010年之后,各地涉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什么是仿真枪?
 
  针对“仿真枪”,法律也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第22条: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公安部在2008年引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²(不含本数)、大于0.16J/cm²(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认定标准》中明确写到,凡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2009年3月,南京一家CS野战俱乐部在开业前一天,40支镭射枪被公安机关收缴,理由是这些枪支属于仿真枪。俱乐部方面认为,这些枪说是镭射枪,其实就是个激光发射器,对人体一点伤害都没有;而公安机关则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中的第3条,认定这些枪属于仿真枪。
 
  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社会各界争议不断
 
  在枪支的认定标准上,中国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严苛的多,长期以来,中国在对待枪械的态度上,也更为紧张和敏感。
 
  有人认为,由于仿真枪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应该严格管制,跟真枪同列。在这些人看来,仿真枪一般与真枪使用相同的枪模,外形逼真,材质与结构也与其效仿的原型枪支一致,有恐吓和威慑作用,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有统计称,现在的持枪犯罪中,有七成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拿的都是仿真枪。
 
  也有人认为,现在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邱祖芳律师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认定枪支弹药的标准定得非常低。而且没有根据致伤力的大小有所区别。导致致伤力相差很大的枪支,所导致的犯罪,处罚结果却一样。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在文章《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中,引用这样一个案例:开文具店的张某为他的儿子在网上买了两把塑料仿真枪,价格共85元。枪支购买后一直由张某儿子玩耍,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后来警方接到举报,将玩具枪收缴。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手枪的枪口比动能都达到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张某最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在枪支认定中,也有“幸运”的。2011年,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中,有人拍到其车内藏有一把“冲锋枪”。有网友依据图片指出,这支枪应为型号为M4SS的电动仿真枪,并且经测算这款M4SS的仿真枪弹丸枪口比动能5.915J/cm²,在该枪的测试视频中,一枪可以击穿一个易拉罐的两壁。后来,经警方调查,得出的结论为塑料材质玩具枪。
  在仿真枪案件量刑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四川少年触犯的“走私武器罪”,近年来在各地都有发生,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广州一位白领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2015年5月,这位白领被深圳中院认定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
 
  而此次四川少年的代理律师,也曾经代理过广州王国其案。这位玩具小贩因卖20支仿真枪在2010年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来经历二审、再审,仍然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但量刑减至4年。直至2014年6月4日,广东高院裁定撤销之前三个有罪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
 
  回到四川少年这个案子,上海律师邓学平认为:“网购的20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经鉴定也只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与人们印象中的‘武器’相差悬殊。更重要的是,这些枪支在海关就被查获,并未落入刘某之手,更未流向社会,没有造成任何潜在社会危害。就主观恶性而言,刘某购买这些枪支目的纯粹是为了玩耍,而不是为了报复行凶……很难说福建高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但这个判决的确是不合理的。”
 
  此案的代理律师周玉忠说:“作为军迷购买仿真枪,居然与走私导弹、军舰和贪污数千万上亿同等量刑,也创下该类假枪真罪案的天价判决,毫无公平,违反常识。本案再次重蹈王国其案的覆辙,令人唏嘘!”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研究意见》中明确提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法也已经核准了多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非法买卖气枪的案件。
  其他国家和地区怎样认定“枪支”?
 
  在欧美,有些国家要求该类玩具必须使用红色火冒,用以和真枪区分。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8kg·m为标准(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8J/cm²),法国则是4kg·m。
 
  在周边地区,台湾地区法定的枪口致伤比动能标准为20J/cm²,香港限制玩具枪口动能不得超过2J(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08J/cm²)。
  其实,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台湾严禁所有枪支,包括软气枪都会入刑,当时也引发了许多青年的抗议。解严以后,到了90年代中期,台湾“立法院”废除了旧的军火条例,曾经的《玩具枪管制条例》也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违宪。自此,“仿真枪”在台湾属于“玩具”不属于《枪械刀具管制条例》里面的枪支,除非枪口比动能超过20J/cm²检测标准才属于“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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