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多沾亲带故,分工明确
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
接警后,苍南警方立即着手侦查,发现房内人员有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辉、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跨省贩卖婴儿的“产业链”逐渐显露。
2013年7月左右,该团伙犯罪嫌疑人章某辉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贩卖团伙中。
据调查,该贩卖婴儿团伙各涉案人员之间不少人是“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案中涉及的26名婴儿大部分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层层加价,婴儿被贩卖的价格,从一两万元到近十万元不等。其中,贩卖价格最高的为98000元。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
有疑犯称自己在做“好事”
26名被告人中,无业的24人,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
人贩子贩卖的婴儿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庭审中发现遭贩卖婴儿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贫困边远山区的家庭;二是城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
梨某妞是人贩子章某辉和朱某的一个重要“货源”,她所贩卖的孩子都来自云南省怒江州。梨某妞被控贩卖的7名儿童中,有6名儿童经章某辉和朱某之手卖掉。
梨某妞在法庭上辩称,章某辉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自己贩卖的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
作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岁的章某辉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出来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在诸多被告人中,曾经在温州某三甲医院工作多年,退休后被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返聘的妇产科医生李某格外引人注目,她被控贩卖多名儿童,收取十余万元。
李某对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辩解道,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难等原因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焦点
贩婴买方需追法律责任
对于章某辉、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辩解,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面对警方的调查,他们中的大部分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仅不能成为婴儿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从而降低贩卖婴儿犯罪的发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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