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面试第一 最后因专业不符被拿下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的纪元,于2016年3月参加了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了徐州市城建局下属的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岗位。4月份,通过资格初审的纪元参加笔试,获得第一。在此后的面试环节中,纪元的资格审查同样顺利通过,并获得面试第一。
然而,在徐州市人社局公布拟招录人员名单前,纪元被口头告知,所招聘岗位和其专业要求不符,决定不予录取。具体原因为,纪元的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招聘岗位中所要求的专业并没有这个专业。
纪元认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系“中国语言文学”下属的二级学科,而招考所设置的专业要求中,“中国语言文学”赫然在列。为此,江苏师范大学也出具了证明,明确了“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隶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专业。
然而,徐州市人社局认为,招考设置的专业就是“中国语言文学”,而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大类”,这是迥然不同的。
因不服徐州市人社局的取消录取决定,2016年8月,纪元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徐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立案受理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底左右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判决书称,因“本案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且原、被告均有协调意愿”,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按照规定,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了本案审理期限。
目前,纪元仍在徐州市城建局工作,系编制外聘用人员。纪元所报考的岗位,已于2016年10月,被参加考试的成绩第二名入替上岗。
纪元父亲说,这两年,纪元的心理受到很大伤害。期间也参加过两次事业单位考试,但却一次不如一次。其父认为,中国语言文学究竟是专业类别还是具体专业,没有一个固定标准,都是人社局说了算。如果这件案子“和稀泥”,不排除以后还有考生被这个问题所困扰。
程序违法23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庭在审理时认为,本案中,关于专业设置,应参考本次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该目录在招聘时已对外公示,考生和招聘单位均已知晓。
该目录中明确,“中国语言文学”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招聘公告》中,专业类别后面都已标注“类”字,具体专业则列出了具体专业名称。
法庭认为,“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因此在本次招聘中,中国语言文学和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平行关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并不在本次招聘所设置的专业要求中。
法庭认为,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涉案岗位招聘设置的报考条件中,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
因此,法庭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原告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不过,徐州市人社局口头告知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系程序违法。法庭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在通知纪元时,应该告知她的陈述、申辩权利。尽管纪元此后向人社局提交了相关证明,实际上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徐州市人社局前述未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法庭做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纪元的父亲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将上诉。他说,法庭认定了人社局程序违法,但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也就是说人社局只是程序违法,但却不能恢复纪元的录取资格。另外,既然专业不符,为何当初在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审查时,却能通过审查?这一点也让人产生疑问。
人社局程序违法,纪元的损失该如何解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新闻发言人答复记者称,这不在本次案件的审理范围,纪元可另走其他权利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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