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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砸运钞车案宣判 涉事押款员构成故意伤害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4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新京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新京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运钞车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
  
  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通报称,通过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公安机关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后,对涉案押运员梁金明依法刑事拘留。
  
  新京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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