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义成 通讯员袁云香 综合报道) 在一场酒局后吴某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吴某亲属将当天与吴某一起饮酒的王某等8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8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吴某亲属的诉求。宣判后,吴某的家属提起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的亲属称,吴某与王某等8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7年12月18日王某等8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吴某参与喝酒。醉酒的吴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吴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吴某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吴某亲属认为,王某等人与吴某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8人应连带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吴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吴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吴某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吴某的死亡与王某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王义成采访了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张明主任律师,张律师释法: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活动相抵触。在这里先给大家提个醒,在参加宴请中,聚会饮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宁愿伤身体,不伤感情。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损害的。
本报记者在这里先给大家提个醒:年底了,朋友聚会饮酒助兴自然少不了,聚会饮酒要适量,安全健康很重要。家和万事兴,生活幸福,这是人们追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