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1日,张某在鄞州区应北路上的一家4S店内,花了30万买了一辆红色奔驰。
在12月27日下午,张某因为在一个小弄堂内倒车,右边车门刮擦到了墙壁,当时就出现了两个印记,一上一下。
于是,张某只能开着车,去了朋友的一家店子修理,不过修车的老师傅,一看就问了张某一句话,“你的车是新车吧,以前有修过吗?”。
张某对于老师傅这样的说法十分纳闷,因为新车才到2个月,自己也只是清洗过2次,自然没有修过。张某详细一问,这才反应了过来,车是被人翻新过了。
因为怀疑是4S店动了手脚,张某迅速在第二天时,找到了位于应北路上的那家4S店讨说法,对方承认车子上确实有钣金,但是表示这些钣金工艺“不是我们4s店的”。
而在联系上4s店的销售经理时,对方也表示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购买之前出现的问题,因此对于张某假一赔三的要求,不予支持。
一想到自己的新车竟然是旧车翻新的,张某就气不打一出来。因为现在双方所持说法不一,因此正在联系专业的检测机构介入进行责任度量。
根据张某在市消保委上所了解到的情况,张某购车时间在6个月的时间内,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而且按照规定,如果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消费欺诈。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