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都市报》记者敢于积极主动监督,日前,本报接到四川一知名律师提供线索称:2016年8月27日晚,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智伟,在眉山市东坡区“蓉城港商务酒店茶楼”遭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被抢劫。陈智伟家属及朋友立即向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该局东坡分局大石桥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但警方对这一抢劫事件没有及时立案,和立即追缴回被抢去的三枚公司印章,导致受害人遭遇600万元的“飞来”债务。12月21日,本报记者第三次专程赶赴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大石桥派出所进行实地采访。公安机关职责就是保障公众利益安全的司法机关,但是距离案发和被害人报案,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了,至今仍未立案,对于是否立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严重地不作为,致使受害人无辜遭受600万元“飞来”债务官司,受害公司巨额资金被冻结。同时,因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全部被做案人员抢走,至今未被追回,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大部分员工失业,家庭生活困难,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习总书记十九大报告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报记者 杨春 摄)
真相还原
2016年8月27日晚上9点30分,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智伟邀约工程合作伙伴李某某,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蓉城港商务酒店茶楼8303号包房”洽谈有关工程事宜。当日22时许,杜高建带领七、八个不明身份人员闯进茶楼8303包房,采取暴力手段对陈智进行人身控制,将陈智伟随身携带的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银行U盾、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物件抢走。杜高建在闯进8303包房时,强令正在与陈智伟洽谈业务的李某某离开包房。李某某看到势头不对,只得马上离开包房。离开茶楼8303包房后,李某某立即与陈智伟的妻子杨某某取得联系,告诉她:她老公陈智伟被一伙人包围了,让她马上向警方报警。
根据以上行为事实,记者查阅了《刑法》关于抢劫罪构成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陈智伟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发生事件蓉城港商务酒店酒店(本报记者 杨春 摄)
报警之后
陈智伟妻子杨某某接到李某某电话之后,立即向眉山市公安局110报警,并火速赶到蓉城港商务酒店茶楼解救被困丈夫。杨某某救夫心急,在赶往蓉城港商务酒店茶楼途中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眉山市公安局110接警后,指派有管辖权的东坡区公安分局大石桥派出所出警,从报警到警察到达案发地全程共2.4公里路程,花去30多分钟才到达现场。警察到达现场后,实施抢劫的杜高建等人已离开事发现场,不知去向。警察到达现场,被害人陈智伟立即向处置警官报案,告诉警官说:“自己随身所得带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银行U盾、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全部被杜高建等人抢去,被抢走的章、证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请求公安机关马上立案,立即追回被抢的章、证,防止发生更大损害”。出警民警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做了一个报案登记后,离开了茶坊8303包房。当时《接(报)处警登记表》的处警记录内容,没有出示给报案人杨某某和陈智伟看。在案发后第二天、第三天陈智伟连续多次去派出所要求追回被抢物品,派出所警官告诉陈智伟说:“我们无权给你追回物品”。后在陈智伟地再三请求下,并多次几波周折找派出所领导才追回了自己的身份证。2016年10月20日,陈智伟经过几波周折再次到派出所复印了《接(报)处警登记表》。陈智伟看到:在处警情况一栏是这样记录的“本日22时40分接110指令(报警),处警人员于22时45分抵达现场,经了解:陈智伟与杜高建合伙做生意,因经济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到达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好了,杜高建已离开,陈智伟自述杜高建将公章、法人印章、财务章、及身份证被被杜拿走。处警人员一栏建议做其他处理。”看到这份《接(报)处警登记表》后,陈智伟认为与发生的事实严重不符。
根据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案发至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大石桥派出所只对陈智伟做了简单了解,并没有将抢劫去的物品追缴回来归还给受害人陈智伟。案发后,陈智伟一直强烈要求警方追回这些重要物品,派出所领导对陈智伟说:“会为我证明,我公司公章被杜高建所抢的事实”。对于这起案件至今警方未作出立案或者不予以立案的明确决定。事发后,杜高建还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陈智伟的妻子杨某某说“你只有一个小孩”。陈智伟妻子杨某某告诉记者说:“杜高建就是意图要报复我的孩子,还声称不准我们上告、上访,要我们无条件认可600万元借款才能完事,才不报复我的孩子。”。
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派出所教导员鲜发接待当事人(杨春 2017年9月19日摄)
伪造的6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
于2015年12月1日,陈智伟与杜高建草签协议,由杜高建在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由于杜高建没有资金,没有出过任何一分投资款,故此,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也就没有与杜高建形成真实、合法的合同,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也就没有在原来的草签协议上面盖章予以确认,故此,杜高建也没有按照草签协议履行义务,该草签协议也就作废了,杜高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为目的,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为此又草拟了《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上有担保人陈智伟、胡军的签字,但没有加盖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印章,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空白借款合同,该份空白合同暂时放在杜高建手上。后因为杜高建没有能完成该项融资,合作中止,双方决定之前草拟的空白《借款担保合同》作废,并销毁。杜高建也告诉担保人陈智伟说,自己手上的那份空白《借款担保合同》已经销毁了。
但实际上,杜高建是私自扣留下来了那份空白《借款合同》,没有真正销毁那份空白《借款合同》,而动了歪心思,这为后来的设置骗局埋下了伏笔。
2015年12月3日,杜高建伙同其外侄女袁俊梅(杜高建亲姐姐之女)伪造了借款金额为6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该份伪造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接收人、担保人均为杜高建。杜高建和其外甥女袁俊梅合谋通过伪造借款合同,既而演变成好像是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向袁俊梅借钱一样。但杜高建苦于该份借款合同没有“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杜高建出钱收买陈智伟身边的工作人员做他的眼线、为其提供陈智伟每日行踪信息,于是就发生了2016年8月27日晚在眉山市东坡区“蓉城港商务酒店茶坊”的暴力抢劫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的事件。杜高建在抢到“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后,马上在他伪造的《借款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使该份伪造的借款合同的成立,表面上看起来具有了法律效力。
2016年9月1日,即茶楼包房抢劫案发生后的第五天,袁俊梅在杜高建幕后操纵指使下,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9月2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402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12月16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4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陈智伟败诉。
判决下达后,陈智伟积极争取上诉,但是因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均被杜高建抢走,无法完成上诉的相关手续(诉讼权利义务,即无法行使答辩权、上诉权、复议权、申诉权、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致使公司资金被冻结,被逼迫直至判决生效。
受害人的委托律师告诉本报记者说,据调查,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智伟和股东胡军均不认识袁俊梅,也没有见过袁俊梅,更没有与袁俊梅签订过借款合同。最先也只是和杜高建商议出资1000万元的事情,但因杜高建不能完成出资义务,没有资金,双方就没有合作了,终止了杜高建出资1000万元的协议。但是,从银行查询显示:2015年12月3日上午,由杜高建银行卡向其外侄女袁俊梅银行卡转帐汇款600万元,同日下午袁俊梅银行卡向其舅舅杜高建银行卡转回600万元。令人蹊跷的是,这600万元本来就是杜高建银行卡账户上的钱,为什么要上午转账给其外侄女袁俊梅,下午袁俊梅又转回给其舅舅杜高建银行账户上呢?如果是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杜高建向袁俊梅借款的话,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就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而且杜高建也应当将袁俊梅喊到与给陈智伟洽谈,了解双方的情况,洽谈借款的用途、借款期限、借款的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事宜,经过调查,陈智伟至今还不认识袁俊梅,为什么600万元的一笔巨款不直接把钱汇入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呢?杜高建还要大费周章地转款给其外侄女袁俊梅,然后袁俊梅又把款转回来给杜高建呢?这既增加环节,又耗时耗力,且麻烦,还要支付不少的转账手续费,这完全是多次一举,不合常理嘛。但在这不合常理的行为下,其实质上为后来的6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官司布下一个局,这样绕来绕去后,杜高建自己帐上600万元钱原封不动地回到了自己的腰包里,配上伪造的借款合同,杜高建的外侄女袁俊梅瞬间凭空变成拥有600万元的巨款的债权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立刻背上了600万元“飞来“”债务。
报案经历
2017年9月19日上午,本报记者随受害当事人,及其律师一行到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进入刑警大队一警官接待,态度十分不客气地问道:“你们找谁?有啥子事?”受害人及律师说明来由,要求报案,该警官极不耐心,带着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口吻向报案人大声说:“你们自己去找接警处理的派出所,过了那么久了,立不立案是有原因的,全国都可以查到的,派出所和我们是同级别的,刑警大队无权过问派出所的案子,除非他们移交到我们这里来办理。今年3月我才调来刑警大队工作,我是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我姓肖。你们实在要报案,我可以给大石桥派出所打电话,你们自己去派出所找办案警官”。记者随当事人一行走出刑警大队办公室,看见墙上的“人员去向公示牌”才知道这位官腔十足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名字为:肖某。随即当事人和记者等一行人驱车到大石桥派出所,该所教导员鲜发接待我们,简单了解情况后,避开记者和律师,把受害当事人陈智伟单独带到办案区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询问。后来,陈智伟走出办案区,记者:“对于是否能够立案?派出所还需要报请领导批准才能知道”。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的大石桥派出所(本报记者 杨春 摄)
2017年9月19日至12月21日,已经又过去了三月之久,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大石桥派出所任然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记者第三次随受害人及其律师到大石桥派出所问询立案进展情况,大石桥派出所教导员鲜发告诉记者:“不是你们报案我们就抓人的,是否立案要通过调查才能决定,还要报分局法制处批准。”
一年多时间过去了,为什么一个基本事实如此清楚的抢劫犯罪案件,受害人多次到派出所催案未果?受害人没有收到任何的告知书?公安机关调查这个案件真的很难吗?认真调查了吗?全面收集证据了吗?这个案件后面是否有内幕呢?是否有保护伞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