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在发出的《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规定,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指出,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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