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前几天,忻州市一建筑工人因在夜间燃煤炭取暖,“对大气形成污染”,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天。最新又曝出,临汾一男子驾驶三轮车运输销售散煤,被警方行政拘留;另有四名村民因违反规定燃烧锅炉,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临汾警方在通报这一消息时,表示将“始终保持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忻州的那名建筑工人被拘留,据说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防法》。拘留运输销售散煤的小商贩,依据的又是哪一条法律?
对群众的这些行为予以处罚,是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此前舆论多有讨论,这里不再赘述。但很明显,舆论在观察这类现象时,有一个鲜明的立场:民众的正常取暖需要,天经地义,其正当性丝毫不亚于环保治理的迫切性。如果相关处罚背离这一常识,即便是“依法处理”,也难以说服人心。
无法得知,这次驾驶三轮车运输销售散煤,以及因烧锅炉被处罚的村民,到底是因何“冒险”,但结合此前的报道看,一些民众之所以仍无法告别散煤取暖,更多是无奈。或者是传统习惯使然,或者是用电、用气成本太高,设备不到位。11月24日,央广网就曾报道,部分禁止燃煤取暖的家庭没迎来暖气,对此不能不察。
治理散煤销售、使用,固然可以说这是环保治理“严”的体现,然而再严,也不能不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无论如何,煤炭大省一些地方却卖煤、烧煤违法,如此费解之事,不该是环保执法的初衷。如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说明环保工作在推进上,已发生了异化的可能,落入了“运动式执法”的窠臼。
对此有关部门理当三思,多问几个为什么:他们之所以敢于突破“禁令”,使用散煤、销售散煤,到底是因为缺电、缺气,还是价格太高让村民无法承受,抑或是确实还有居民不得已需要散煤?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是民生现实,环保执法不能抽离民生需求这个基本面。而且即便要罚,是否可以考虑以批评、教育为主?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动辄得咎的现实,很可能制造一种紧张感和不安全感。通过这些行为,民众也难免从中会对政府的民本关怀、执法公平、现代治理能力,作出自己的评判。这也启示环保治理,得警惕不必要的公信力流失。
在前几天召开的临汾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分析会上,当地主政官员强调:在坚决打赢生态环保攻坚战的同时,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要切实保障气源、煤源,认真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每个老百姓都能够温暖过冬……对照这一表态,执法部门有必要检视一番:在开出罚单前,“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好?
必须追问的是,如果说处罚卖煤、烧煤的村民,是一种“严”,那么暖气未能正常开通,导致部分村民挨冻,是不是更要拿出“严”的态度,给民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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