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一:
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单位被罚款50万元
南宁某木业公司与河南某劳务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南宁某木业公司在诉讼阶段,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河南某劳务公司在中建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120万元。在该案的财产保全过程中,中建某公司就曾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出示已冻结工程结算款回函,直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4个月后,才将已冻结回函送达兴宁区法院。
后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河南某劳务公司向南宁某木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某劳务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南宁某木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且执行法官多次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中建某公司仍回避协助法院执行,拒绝配合提取河南某劳务公司的工程结算款。
基于中建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将工程结算款提取至法院,且拒不配合法院出示河南某劳务公司的财产相关材料,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日,兴宁区法院对中建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罚单二:
冻结期内不冻结,银行被罚款20万元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某实验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经查询发现某实验室公司的基本户开立在某银行内,遂依法冻结了该实验室的基本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因该实验室账户有部分款项进账,法院遂依法扣划了相应的款项,并要求某银行继续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此后,在冻结期限内,某银行因系统漏洞及操作失误,未实际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原本应该冻结的40万元执行款没有冻结。基于某银行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法院首先责令某银行在冻结额度内追回相应的损失,并依法对某银行开出20万元的罚单。在法院责令追回的期限内,某银行成功追回40万元的款项,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但银行依然要缴纳20万元的罚款。
据悉,目前,南宁市各级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持续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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