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设立,为儿童提供收留、抚养、安置、保健、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等福利服务的机构。规程明确,儿童福利机构一线服务人员与生活能够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儿童的比例,一般分别为1┱4、1┱2和1┱1。市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60%,县儿童福利机构不少于40%。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技术岗位,逐步推行工作人员持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捐赠款物应出具专用票据或证明,使用捐赠款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及时向捐赠方反馈。
规程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坚持“家庭养育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推动儿童回归适合其成长的家庭,融入社会。鼓励和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就读的,继续保障其完成学业;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帮助实现社会安置;对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方面,规程明确,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和养育的儿童,抚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应具备基础医疗服务设施设备,通过设置医务室、门诊部等方式,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医疗保障。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并可增设附属幼儿园,为入住儿童提供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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