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生态保护
敏感区划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和生命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同时,我省还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网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水平。
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人口集中区禁建养殖场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治理与修复十分有必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组织风险评估,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关键词:噪音污染
午间夜间扰民可罚两万
噪音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条例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特定时间段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午休时间,即便上门告知正在打电钻的装修人员,他们却依旧充耳不闻?今后,这种行为将被重罚。根据规定,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法律责任
倾倒废弃油脂可罚五万
条例大大提高了一些领域的违法成本,比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数据造假最高罚五十万
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关键词:信息公开
不按规定公开将受处罚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础,是促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
因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点企业也要公开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健全了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督促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金融支持、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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