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显示,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即苏州银行在其为鄂尔多斯农商行办理转贴现的每份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对鄂尔多斯农商行具有追索权,鄂尔多斯农商行应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足额划入苏州银行指定账户。
在此之前,苏州银行分为5起案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均为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农商行向该行支付涉案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亿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5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5亿元及相应利息。
这两起判决,正是江苏省高院在鄂尔多斯农商行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苏州银行后所作出,涉案金额均为1亿元及相应利息。两份判决书除文书编号不同外,内文完全相同,法院均驳回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上诉请求。由于这五起案件性质雷同,另外三起诉讼判决结果与这两起诉讼一致的可能性很大。
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一案仅为杭州汉康公司2起合计11亿元票据案所引发的连环诉讼中的一环。不过,在众多涉案银行中,苏州银行却显得格外抢眼:一边是正全力冲刺IPO,另一边则受票据案牵连,且涉案4.5亿元(指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苏州银行)相当于该银行2016年全年净利润的四分之一。
2016年8月,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江苏银监局批复。当年12月,苏州银行正式向证监会递交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计划在中小板上市,发行不超过10亿股股份。
鄂尔多斯农商行连提5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而言,与苏州银行一案的败诉意味着巨额的损失。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5年7月2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向苏州银行转贴现一批金额为6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过,鄂尔多斯农商行的汇票却是从新疆阿克苏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手中“买”来的,双方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没有票据转让环节中的“背书”和“交付”环节。
同一天,苏州银行用相同手法将这批汇票转给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同日又采用相同方式将汇票转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多次转贴现后,该批票据中有5亿元到期后无法兑付。由此而来的,是民生银行、宁波银行、苏州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等多家银行之间的连环诉讼。
其实,库车村镇银行手中的汇票是经过背书的。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的前手为北京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后手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也正是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间出现了“蹊跷”。
从多份司法文书的认定情况来看,这起票据流转先后顺序为库车村镇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不过,这只是票据转贴现合同的流转顺序,没有转让票据权利。换而言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些银行互相签订的合同只对两两间的双方当事人有效力,诉讼主体也是两两银行之间。若为票据关系,则涉案银行可以通过一场诉讼解决整个票据纠纷,从而减少了累诉。
澎湃新闻发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苏州银行两案均已二审宣判,即判令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4亿元款项、苏州银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4亿元及相应利息。而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5起诉讼,已经披露了两起终审判决,苏州银行胜诉。
鄂尔多斯农商行一审便已败诉,因而在二审中连提5点理由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比如:鄂尔多斯农商行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不理会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前已发现刑事线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一审法院中止审理但该院不予理睬;一审法院割裂了合同以及合同标的即票据,认定银行间为合同关系而非票据关系。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5点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其实,鄂尔多斯农商行在票据流转中的地位较为尴尬,前手为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的库车村镇银行。相比之下,鄂尔多斯农商行注册资本为7.8亿元,截至2016年11月,该银行的利润总额为4.54亿元。一位资深票据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此类票据案中,村镇银行往往扮演了“直贴行”的角色,真正有损失的往往是其后一手银行,即鄂尔多斯农商行。向一家比自身体量更小的村镇银行索要5亿元赔偿,绝非易事。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鄂尔多斯农商行提出多种理由希望改变判决结果。
系列案件涉刑事犯罪已中止审理
苏州银行的胜诉或正如其所料。
在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之前,苏州银行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决(指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可能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而其2016年年报中则表示,已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亿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苏州银行在年报中对诉讼影响的表述也改成了“上述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或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前述资深票据律师此前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取得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按理说,银行一般只对授信名单内优质企业进行贴现。库车村镇银行的前手背书方为地处北京的中航国运科贸公司,而库车村镇银行在新疆,一天之内如何贴现6亿元的票据呢?这是违规操作或违法操作,应当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一案的二审判决书披露,由于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了整起票据案中的系列案件中止审理。苏州银行在二审中辩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没有涉嫌犯罪,无需中止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案)。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发函载明,犯罪嫌疑人季铭铭、孙占新等人在无资金保证、无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利用汉康公司签发11亿元票据,还存在私刻新疆“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等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等行为。
不过,江苏省高院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案涉票据上签章,库车村镇银行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当事方,因而犯罪嫌疑人伪造其印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无须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结果。”鉴于此,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中止审理的愿望破灭。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