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公司说情,收受55万元现金
司法机关查明,赖志英于2003年6月任原从化市财政局局长;2010年2月开始任从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分管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
2016年4月,广州市纪委在查办从化区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虚开巨额普通发票案过程中,向赖志英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赖志英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部分涉嫌受贿、侵吞公款的事实,并退缴了部分钱款及洋酒等财物。
2016年8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对赖志英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立案侦查,于2017年5月2日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赖志英在担任从化市财政局局长、从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主管财政全面工作及分管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广州粤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广州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甲在税务查处问题上帮忙,共收受吴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5万元。
吴某甲(女)2008年在原从化市文化局工作,是公职人员,还是赖志英的邻居。赖志英的丈夫称,两人关系很好,经常一起逛街。2008年至2010年间,吴某甲开了两家人力资源公司。
2013年8月,吴某甲的两家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等问题被从化市地税稽查局查处。为解决该问题,吴某甲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丈夫的陪同下去了赖志英家,用一购物袋装了人民币30万元送过去,请求赖志英向税务机关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忙。后来赖志英带她去相关部门说情。
2014年春节后,吴某甲两家公司的税务案被调至广州市处理,她再次给赖志英送去人民币20万元请她帮忙。此外,在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时,吴某甲都会送5000元礼金给赖志英,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为驾校老板帮忙,收受50万元港币
广州中院另外查明,2008年至2013年,赖志英利用职务便利,为从化市兴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考试场地经营、获取财政拨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港币50万元、洋酒10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280元)、以及徐某代为支付的机票款人民币39364元。
徐某证实,他曾送给赖志英10支名贵洋酒(其中9支为人头马路易十三牌洋酒,1支轩尼诗李察牌洋酒)、50万元港币现金,并为赖志英支付了其夫妻从广州至澳大利亚悉尼的双人往返飞机票。
广州中院还查明,2009年底,赖志英为广州从化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获取财政补助提供便利,收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据其丈夫证实,赖志英会将逢年过节或平时收受他人的钱财拿回家放在保险柜里,或叫其拿到银行存起来,最多一次的累积大约有10万元。
私人购物、打牌,也以公款名义报销
在贪污罪部分,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赖志英在担任从化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财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以虚构公务开支、会议经费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78414元。
赖志英多次指使其下属以办公用品、招待费等名义,将她从各百货公司购买的个人物品发票用于单位公款报销。证人表示,他听赖志英讲主要是她平时购买的衣服或生活用品。
另外,赖志英还曾将在酒店私人开房的费用3万多元拿回单位公款报销,名义是“招商引税”。赖志英在供述中承认,她订客房大都用于接待亲友住宿,部分是约朋友打扑克牌。
该案庭审时,赖志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广州中院认为,赖志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其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广州中院近期对赖志英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受贿、贪污所得均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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