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广场舞健身活动依然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通知》进一步有效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发展,积极发挥各级体育部门服务全民健身的职能作用。
《通知》明确,要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促进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扩大增量,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纳入城乡“多规合一”,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划,纳入15分钟体育健身圈,与其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统筹安排。
盘活存量,鼓励适合广场舞健身的体育场地在发挥原有体育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不同健身项目开放时段,采用分时段办法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有效提高体育场地利用率;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以及“金角银边”等城市空置场所,为广场舞健身爱好者提供活动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场地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体育部门要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进行摸底、登记,并积极推动场地管理单位在场地平整、适用电源、夜间照明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通知》强调,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日常监管,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广场舞健身文化,引导广场舞爱好者自觉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社会公众不断加深对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认知和了解,使其成为广场舞爱好者交流沟通的重要载体,成为家庭和睦、社区和美、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制定自律公约,推动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进广场舞健身团队之间相互理解、共同发展。协助广场舞健身团队获得周边居民理解,营造和谐、安定的广场舞健身活动氛围和居民居住环境。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舆论宣传,引导各方合理预期,避免突发事件引起舆论激化。
《通知》还提出,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组织和队伍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方面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体育部门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团队进行摸底,鼓励其在县级体育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场舞健身团队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指导、支持各地广场舞健身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广场舞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县级体育部门对备案的广场舞健身团队在健身场地、人才培训、活动交流等方面提供帮助。
鼓励各级老年体协、农民体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及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利用场地、人才和技术资源,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协调、解决广场舞健身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培养群众认可度高、经验丰富的广场舞健身团队负责人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优先进行主要包括广场舞在内的专门培训,使其成为体育部门加强对广场舞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得力助手,努力打造一批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热心服务广场舞健身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通知》还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成立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发展规划,推出广场舞健身活动标准,提供广场舞健身活动指导。各级体育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从提高全民健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与服务。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开展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加以推进。
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不断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加强与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所属街道、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单位的联系,推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场舞健身爱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使用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人员,推进广场舞健身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科学决策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努力为广场舞健身活动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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