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称换老师致课程质量缩水,培训机构表示学校有权换老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款
11月5日,几名家长在似翼公司中关村校区,商谈退款问题。
出于对授课老师的认可,罗女士等4人为孩子报名学音乐剧课程。但培训机构中途更换授课老师,因此家长们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学校则表示,更换老师是正常的人事变动。
日前,北京一中院认定,学生试听授课老师的课程后报名,更换教师直接影响其学习目的实现,终审判决似翼公司培训学校退还剩余的课时费。
【家长】
更换老师后孩子学习受阻
“妈妈,周末我们还去上音乐剧的课吗?”对于儿子小亮的问题,胡女士有些为难。
在心里,她权衡了很多次,不知道该怎么告诉儿子,“音乐剧班不去了”“这个课程没有结业仪式”“正在和培训学校打官司”这些问题。
2015年9月11日,胡女士在北京似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校区,为儿子报名1学年的音乐剧课程,折后学费12222元。
报名表中,她在备注一栏写明“上张老师班级课程”。“这是音乐学院的老师,很有经验,教学也非常认真,孩子们都非常喜欢他。”
2016年12月下旬,学校通知,张老师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教学,需要停课;后又通知称,张老师失联,已报警,无法来校上课。
今年1月初,学校安排赵老师给学生指导校庆文艺汇演的彩排,此期间未计入学生课时;3月初,学校通知家长已聘任新的教师开课。
多名家长对新教师不认可,“孩子提出只愿上张老师的课。”胡女士表示,小亮回到家中说,新来的老师“连唱歌都不会”。
罗女士的女儿小宇有着类似经历。9岁的她已在似翼上了四五年音乐剧课程,“希望她接受一些音乐方面的熏陶,与其他小朋友互动”。罗女士说,每个周末,她都一大早陪着女儿从南五环赶到北三环,专门来上张老师的课。在2014年与学校的培训合同中,她也写明“更换老师,按剩余课时退费”。
几名家长向学校提出,培训内容和质量因“换人”大打折扣,如张老师不能上课,便要求退费。学校则拒绝退费,提出如不愿继续上课,可安排转校内其他课程班。由于未能协商一致,家长们将培训学校诉至法院。
【学校】
换教师是正常的人事变动
虽然家长与学校签署合同时备注“更换老师退课时费”,但报名表付费信息栏中有一条款为:“本人认可以上课程信息,并已阅读及接受背页所列所有条款”。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明显标识,与表中其他条款字体一致。
在报名表背后的16项合同条款中包括:“所有课程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截止,未结束的课程自动作废,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如因教师个人原因或教学安排造成课程顺延,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后,课程有效期可相应顺延。”“报名合同签署7日后,无论是否开课,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费请求。”
似翼公司答辩表示,学生们报名的是公司中关村校区的音乐剧课程,并非张老师的私人课程,授课教师变动是学校正常人事变动,而且在与家长所签的合同中已有约定,学校可以在授课中变更老师。
其次,合同是格式条款,第一条已做出明确说明,即在保证教学计划同时最大限度保证学员利益的情况下,学校及家长三日之内可变更合同,除书面变更外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也约定7日内可退费,目前要求退费已超过期限。因此,学校不同意退费。
对此家长们称,孩子在上完张老师的体验课后,觉得认可才选择报名。对于报名表后的合同条款,报名交费时未仔细看。
【法院】
“格式合同”无效判决退款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报名表后所列合同条款,是似翼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合同条款中不接受任何形式退费的相关规定,明显免除、减轻了似翼公司责任,加重了学生们的责任;虽报名表上有“本人认可以上课程信息,并已阅读及接受背页所列所有条款”的内容,但该条款无明显标注,与其他条款字体一致,不足以证明学生对背页条款真正理解和接受,亦不足以证明公司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故上述条款对学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学生们未能继续完成课程,原因系似翼公司更换授课教师,其教学质量的优劣及学生的接受满意程度,主要依赖授课教师水平以及学生的评价,且某些学生亦在报名表中注明,如更换授课教师学校负责退剩余课时费,故似翼公司应将剩余课时费予以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似翼公司退还小亮课时费5300元,退还小宇课时费5000元,其他几名家长,也获得5000元左右的课时费赔偿。
宣判后,似翼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10月中旬,家长们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但似翼公司迟迟未履行判决退款。11月5日,4名家长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到似翼公司中关村校区讨要课时费。
似翼公司仍在经营,学校负责人魏女士表示,财务需要总部审批,还未把款项划给北京公司,会在11月12日前将退款打入家长账户。截至今日凌晨,学校仍未按约定退款,家长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说法
教育培训如认准教师,要在合同中明确
海淀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郭文成法官介绍,该院近年受理的教育培训纠纷居高不下,每年案件数量在400到500件,其中80%以上与青少年培训教育相关。
郭文成表示,培训纠纷以合同纠纷为主,体现在培训机构因服务质量问题、中断服务等被要求退款等;培训引发的诉讼在侵权纠纷方面,主要体现在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及造成人身伤害等问题。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学员胜诉几率较高。
对于此类案件数量较多的原因,郭法官总结认为,首先是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大,进入门槛低。不少仅有咨询或计算机培训资质的机构,也展开英语培训,导致培训质量存在缺陷。
其次,培训机构缺乏监管,不少机构自行设立“三星”“四星”等级别,听上去“高大上”,实际却是“假大空”,有的案件中,所谓英语高级培训老师,可能是刚过四六级的在校学生。
也有部分教育培训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少合同中只说“精英”班、“vip班”,却对培训师资、效果和时长闭口不谈,更有老师存在迟到早退情况。
此外,常见的教育培训合同中,很多具有人身属性,比如学生看中某位老师或具有某种资质的老师,老师一旦更换,便无法实现培训合同目的,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很难认定培训机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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