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在此之前,李绪义所属押运公司经理张某以及分队长宋某,因未尽职责,均被被判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0日,运钞车劫案中的保安押运公司经理张某和分队长宋某分别被判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大石桥市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担任保安押运公司经理期间,在明知新招录人员李绪义没有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上岗,任分公司押运车辆替班司机。此外张某未按规定建立GPS定位系统专人值守工作制度,2016年9月7日未启用公司的GPS定位系统对运钞车定位跟踪,7号押运车司机李绪义利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了抢走押运车内人民币600万元的犯罪行为。
法院查明,宋某在担任公司分队长期间,在2016年9月7日与7号押运车的押运人员执行调款押运任务的途中,对李绪义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行为,即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按规定向所属公司汇报,没有履行其作为分队长的职责,导致李绪义实施了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
大石桥市法院认为,张某、宋某二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绪义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鉴于二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李绪义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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