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该案在辽宁省营口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李绪义经过预谋,持枪状物抢走现金600万,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绪义当庭认罪悔过。
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9月7日13时许,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款袋17个和款箱2个,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农业银行中心库,执行押运任务。
检方指控,押运过程中,李绪义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指控称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判决书
据李绪义供述,其所持枪状物为自己花50元买的仿真手枪,而警方在其指认弃枪地点多次寻找未找到。
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李绪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且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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