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杨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海口市龙华区椰海粮油市场二期的土方、装饰、水电安装等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开工后,杨某将该工程的泥工部分发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周某。周某于2016年2月22日前后雇用李某、潘某等人来进行砌墙作业。
2016年5月10日12时10分许,潘某下班途经楼梯井口时不慎摔落到一楼,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口市龙华区生产事故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经查,杨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作业场所未设置上下通道,楼梯井口未设置临边防护、警告标识,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杨某与潘某的妻子、长女达成调解,杨某向潘某的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该赔偿金已足额支付。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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