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鲁女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并存了8万元,2014年她又往卡里存了1万元。2015年3月,鲁女士将卡内的7万元取走,卡内还有本金加利息2万多元。
等到2015年6月18日,鲁女士持卡到银行取钱的时候,发现自己卡内的22900元不翼而飞了。
找不到合理说法,鲁女士就将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在为鲁女士办理借记卡时,未经本人许可,就给她开通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使得该借记卡存在他人也能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私自转走卡内存款的风险。
2015年5月24日,有人通过网上银行对鲁女士的借记卡进行了资料修改。将卡内的2万元一年定期转为了活期,跨行汇款22850元(往帐退回),还通过个人网上支付了22900元。
经公安局鉴定,该借记卡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及电子银行服务机印记录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鲁女士本人书写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对鲁女士损失的发生具有完全过错,判处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支付鲁女士存款22900元及利息。
邮储银行芒山镇支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鲁女士自己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并不是银行私自开通的。因为鲁女士开通的网上银行与其控制的手机号码绑定在一起,身份不可能被冒用,网上银行如果不激活,不可能进行转账交易。从网上银行流程可以看出,已产生的款项交易要么是鲁女士操作,要么是她授权操作。鲁女士没有在申请单上签名,不代表她不同意开通网上银行交易。银行请求法院改判。
鲁女士辩称,她既没有签字开通网银,手机也没有收到开通网银的短信或转账的验证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不予采信银行提交关于鲁女士个人开通电子银行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鲁女士本人操作或授权他人操作个人网上银行。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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