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存在是一种距离,这是法的距离。由此世界具有真实性。
万物共存各具形式,存在于我们周围的事物是一个不同的存在,它们各自独立而具有实相。彼此的距离相依相靠,其真实存在确立了整体的存在和法,相应的整体赐予个体一个世界。那么,真实性由个体表现出来,整体则实现一个崇高的序列和意志,其必然性就是法。
存在的差异由静态上升为动态,由被动化为主动。在主动的一瞬间,意识产生了,自我紧跟着觉醒,五彩缤纷的世界映入眼帘。这一切的标志是善与恶的相对产生。善与恶意味着一个主动地行动的实现,它们是这个行动所确立的认识,或者说是这个行动的自我认识。个体的存在,在行动中则处于知的状态,这是善与恶相对作用的状态,因而个体的知善知恶的状态是一个更高的存在状态。在这个状态中,真与实超越了自我的范畴,形式和本能在善与恶之间得到反思,虚与假的产生使真与实再一次获得超越,那就是对至善的追求使个体处于生命状态。静态的相对存在和动态的相对存在具有不同的法,其区别是自主和精神。浑浑噩噩是一天,认认真真同样是一天,但是存在的状态不同,精神和意志力不同。
法的意义上升到自主意志,这是关于我的一个更强的意志,在真与实的分辨和实践中,这个意志悄悄的体现出来。行动实现了知,知实现了行动的新的意义,那就是自主存在的真实性,即至善的无限意义。“2、法是这样的一种东西:通过它可变得崇高。【崇高是对真理的认识;至善是痛苦的彻底终止。】4、至善来自对真理的认识,来自特别的法,即借助(关于)实、德、业、同、异、和合句义的相似与差别(的知识)获得。”(《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1页,《胜论经》)必然的意义更加明显,自主的意义更加真实。在同相和异相共存的表现中,和合获得凸显,实是基础,德是一种作用能力,业是变化。由基础到和合的存在遵循一种超级的法,那就是在真实的基础上实现自我的原则,即和合。同相和异相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一个个体我的存在,它同时具有实、德、业的意志,并具有自我的存在意志,和合由这个意志而获得新生。
针对于生的意义为善,反之为恶。善恶开辟了知的世界或者说人的世界,其实质是一个知行动而自主的我的存在,也就是追求至善的存在。灭苦和成善是同一个行动行为的两个方面,它们构成了行动行为的相对性和主动性。相对性是相对于原地的变化,主动性是实现自我的精神意志,原地的因素相对的成为恶,实现自我的精神意志相对的成为善。事实上善就是存在或者善就是存在行为,在这里生命又赋予它新的意义,即成善,紧接着成善的行为确立了存在行为的崇高性和神性。这一切的知识则成就了至善的存在,和一个无限的意义。
实,表现了一种相对静止的真实性,它不受善和恶的影响,也不随因和果所灭。其真实性以其极微的表现构成世界性的平台,德和业驰聘其中,和合得以表现。“15、实的特性是有业与德,并是和合因。16、?的特性是依一实,没有德,不是合与离的因。17、业的特性是依一实,没有德,是合与离的独立原因。20、业是合、离和动力的共同(因)。”。”(《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3页,《胜论经》)和合的内在东西是德和业,其形式是实的极微积聚,但其存在却是自我。自我存在于极微之外,同时存在于积聚之上。积聚以个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现为一个实体,它的毁灭来自于它的构成结构的毁灭和最初结合的作用意志的消失,实亦然以其极微表现。德表现了类,它就是实。业则不同,业是和合得以实现的动力。同和异是和合内在的两面性,指实性德性业性的存在状态,它们相对与本性是同,相对于和合是异。这样和合以自我的存在确立了一个实体,从而世界成了自我表现的世界。
实,具有全方位的角度,因而为实。实有九种形式表现,或者说有九种实,其为:地、水、火、风、空、方、我、意。它们构成一个宏观的表述,但又是内在的由极微到表现的描述,其知识超越个体自我和形式现象,从内到外全方位的认识了一个个体存在的相对性和绝对性。极微积聚构成一种量度,并具有一定的形式和存在功能,这是一个新的存在的产生,其存在当不同于彼存在,而不是以彼存在而产生新的存在。地水火风,是实性极微,它常住,形成量度而表现。空,是虚性极微,它相对实性而常住,空相对变化而表现,是一切活动的地方。犹如人的活动和地域,由某一地方而表现。时,是一种必然的实性,它由量度表现出来,从表面看是事物在同一空间的平台中,其自我表现的差异所产生的观念,其实质是关于必然的要结束的个体现象的认识。这是生命所创造的自我的无常性,任何一种形式的个体存在都要毁灭的,时真实的将这个必然性表现出来。方,是一种具体的实,它由个体的形式表现在空中,由法的必然性表现在时中。其具体的位置是相对的,它相对于极微而确立自我的时间,相对于个体而确立自我的位置。我,是个体的实,它存在于极微之外积聚之上,而唯一。它承受存在的作用而实现我的存在,这个过程虚无了地水火风空方的实,而确立了我的实。由现象看,这是一个存在于实之中的实,然而其意义是存在于个体的自我的实,它存在于一种动态的真实中。我标志着由极微积聚而形成个体形式,到形成生命意志的动态变换,我的实质是生命存在的单元。其中认识发展到知识,并确立智相。意,是我的行动的实,行动必然有接触、必然发生作用而产生觉,由觉所实现的行动意志就是意。它能意识到身体的各个部位,并能瞬间感知到外界的刺激,它以我的实而存在,并超我而存在于作用意志中。“1、在我与根的境接触时,认识的存在与非存在是意(存在)的标志。2、(意的)实性和常住性通过风(?实性和常住性)得到解释。【风是实,因为它有德、业。根据认识不可能同时产生而推论出来的意,也因为有德而是实。……(意的)常住性因其无依托体而被证明】3、由于勤勇不同时发生,由于认识不同时产生,因此(意在每个身体中)是一个。”(《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16-17页,《胜论经》)意依托我而获得协调一致的整体感,它统一认识而形成一点,并表现出自主的实性,即超越依托体的实性。意是自我意识,它展现了一种新功能形式的意识作用,并且这个功能已经超出了自我欲求,它获得了所谓的闲暇。自此,自我的存在已不是自我的存在,它是一种自主地存在。
德,就是能力,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能力,或者说一种能力表现一种存在。德依一实而表现,但它没有能力构成别的事物的因,它仅止于表现其实的存在。《胜论经》论及了十七种德,表述了现有的能力,或者说是世间的能力。从色、味、香、触、数、量、别体的感受能力,到合、离、彼体、此体、觉、乐、苦、欲、策、勤勇的能动能力,知认识了世界。
业,是发挥,是作用力的持续表现。业表现在合与离的作用中,由一定个体的实分别表现。作用必然有行动或者说变化,表现在发生在个体的实之间的行为和意志,行为是被动的是变化,意志是主动的是业。具体的业的意志有五种变化:取、舍、屈、伸、行。变化已不是纯粹的变化,变化实现了欲望和意志。“1、手上的业由与我的合及勤勇。2、与此类似,棒上的业由与手的合(产生)。3、在由撞击产生的棒的业中,与手的合不是因,因为(这个业与勤勇)分离。4、同样,(在由撞击产生的棒的业时,)与我的合不是手上的业的因。”(《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23页,《胜论经》)业使棒具有欲望和意志,这是手与棒之合的因,但不是手与我的合及勤勇的因。业产生业,但完成由个体自我的实完成。棒具有自我的实,如果没有与手结合的业则只是一个重力,它不具有特殊的冲力,因而不具有取和行的意志。睡眠状态和小孩的行动行为犹如重力一样,它不具有业,因为他没有我的意志。业持续的发挥我的意志直到消失,它同时表现出了法和非法,并同时完成法的作用和非法的作用。一支箭射出去,它遵循我的意志而运行为法。法的作用是相对的,它所作用的为非法,非法由法而表现。当箭遇阻碍而停止,或失去自我意志而处于自由落体的状态时,法与非法同时完成,业完全消失。业表现了一个动态的形式和意志,其形式是实,其意志是自主。
同、异,是一个个体所具有的局部和整体的不同的观念,作为整体来说是同,作为局部来说是异。同和异存在于个体自我之中,它们内在的洞察了一个个体,同时又宏观的确立了一个个体的存在。“5、同与异中无同与异。因此,(同与异的)认识仅(产生于)那(与实的接触)6、实德业(的认识的产生)需要同与异。”(《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35页,《胜论经》)这样由极微积聚的个体,其个体积聚又表现了一个宏观的存在,每一个自我都是其中的一员。同和异只是实德业的同和异,它们存在在离与合的运动中,只是实德业的表现。从个体来认识是区分,在一个更广阔的认识中是合一。
和合,作为个体存在展现了崇高,它在实的基础上实现了一个表现的序列使存在由意志而不同。在这个序列中表现了实、德、业、同、异共同存在的法,其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区别,打破了无知和寂寞的自我的状态,彼此的知开创了繁荣和昌盛。
经典l 第202页,《瑜伽经》)对一个事物的认识就是不以自我的意识认识,自我意识只是一个方式的过渡,它实现的是这个事物的存在的知。在对这个事物实现了总制时,即实现了掌握、运用和发挥,则自我认识的本性似乎不存在了。此时自我意识归依于自在天,它在运用神性,或者它成为神。认识一个事物是用自我的觉的形式认识的,当以这一形式实现这一事物的作用的时候,这个形式的觉的自性已不存在了。发挥榔头的作用是在总制的情况下实现的,在榔头的作用中手的形式已不存在了,存在的只是榔头的光彩,由手所代表的人的存在则是神的光彩。
通过对身体和心灵的总制则实现神,这是真实的神。力量本能或者说自性,在实现了自由意志的时候就是神,冥想将其知化了,知企图成为神。涅?实现了知的终极化,但这是对知的肯定,对世界的肯定。其知的意义是破除障碍,其自然的意义是自由意志,或者说使其实现自我。“2、通过对创造因的满足而转变成另外的生命状态。3、创造因不为助因所驱动,(它的动作)像一个农民破除障碍一样。【表现为法(善)等的助因不使创造因动作。……为什么?因为这‘像一个农民破除障碍一样’。……一个农民想把一充满水的河床的水放到另一河床中。他不是用手把水运到另一个相同或较低出去,而是仅仅消除(水的)障碍。这样,水就自己流到另一个河床中。与此类似,通过破除作为法的障碍的非法(恶),创造因得以完成其各个变化。】4、被创造的心仅(来自)自我意识。”(《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姚卫群编译第209页,《.瑜伽经》)神的作用在一个农民的身上完全表现出来,水是自己流过去的,它有突破障碍的意识,在障碍消除了的时候它形成了自我意志。每一个存在都有一个我,并且具有突破自我障碍的意识,这就是自性。当自性和神性相结合的时候,则发生了转变,其现象是突破障碍的变化,突破是神性,变化是自性。神性预示着自由意志,自性预示着我的限制;神性表示着自在天的完满状态,自性表示着个体的现在的缺陷和欲望。其自我意识反映了一个转变的状态,即变化之中,存在就是变化之中的存在。那么关于自我意识的之前之后的觉悟就是知,前后凸显了现在。但是,变化之前没有自我意识,变化之后同样没有,只是,生面对着死的结局而知则不同。知企图成为神,或者说不死而自由。
涅?的形态就是知企图成为神的状态,此时自性已经完成了使命,显与未显通过自性的转变和自在天的整体存在的确立同时表露出来,知的意志融入神的意志而永生。现实的世界并不是静寂或者是虚无,而是充分燃烧和完全的自由意志。“完全去除一切‘物质基础’的状态,后来被称为涅?(nirvana):当一切与世界的联系皆被破除时即显现出来的状态。在佛教以外的观念里,涅?并不是像原始佛教所以为的,等于是个体性的整个‘消失’,而是因不安而致苦恼的的终结,换言之,并不是火焰的熄灭,而是犹如风止息时,一种恒常的、无烟的、没有火花的燃烧。”(《印度宗教:印度教与佛教》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第238页)这是一个持续的状态,由自性而转变的觉、由觉而转变的我慢在神性的光辉下脱离心的变异,而独存。独存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意识的力量不再受限制,它融入神性的序列或者说是完全融入整体的意志而获得绝对存在。生死只是一个自然变化,但其中的知认识了这个变化,并作用于这个变化的自我,那么一切都不同了。存在的意义不是变化,更不是由自性而引发的欲望本能,而是存在本身。知认识了一个个人的缺陷,由此而认识了自在天的完美性,这个完美就是自由,于是知将自我终极化了——在一个积累的自然序列中——完成消除因的知的状态,实现去除根的物质形式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具有自性和觉悟的变化存在,它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他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把精神力发挥到极致的课题。其中的奥义只有知能够解答,或者说只有人自己才能解答,或者说这就是这个缺点的意义。变化就是缺点,然而只有变化才能展现出真实,自性的转变是缺点,然而只有转变成觉才能确立存在。自在天就是觉的神性的存在,或者说是缺点暴露出来的激情的存在。神的万能和圆满由变化表现出来,其缺点就是个体的形式和变化的一定的功能性,它们表现出了限制,但是,无疑的它们也表现出了突破限制超越变化的知的意志,数论提供了这个知的意志,瑜伽行者实践了这个意志。
敬自在天,抽象的给神秘存在一个整体的观念,由此苦行所祈求的神通成了可以把握的神通,变化的我以其变化的身份获得了整体的意志。那么,苦行使世界融为一体,并有了道德观念,去除业力、屏蔽嗜欲、解除罪恶,神性在知的实践中主宰了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