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是变化与真实之区分的共存现象,是人与神的共存。它在变化中实现了真实也就是实现了不变化的意义,或者是在人之中实现了神的存在。这是关于自然存在序列的直接认识,并动态的确立了一种等级制度,即整体的祭祀的制度。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整体的构成一种祭祀制度,这是走向神的一个次序,由于整体性的意义这个次序具有绝对存在的性质。整体意义在于自然的意志,由植物、动物、人到神,这个意志被清晰而真实的认识了,并构成其知的结构。这个知的结构是现在的我的义务和职责,它通向永远,其中的主权,确立了现实的等级和形式。在其中,人由个体到群体,面向神而回归自然。种姓事实上不是什么,它是存在的真实性,是以其神性的内涵而确立的相对性的存在。它表现了个体我的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以一种形式实现祭祀的存在状态,这个形式表现了我的存在的变化及其相应的享有的主权。“种姓也不是职业。许多职业(几乎都是手工业)都与特定的手工业相联系,但主要的职业(如农业)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且还有许多非婆罗门当祭祀,也常有非刹帝利人当兵。政府的职务也通常有个各种性担任。一个不是班尼亚出身的人也可以当商人,尽管有许多商人是班尼亚。圣者身份甚至对不可接触者也开放。它甚至不是印度教或印度人所特有的。在锡兰、巴厘岛、巴基斯坦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在日本也存在不可接触者。”(《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尚会鹏著第9页)等级及其形式是社会存在的必然现象,它是知的意志,其在区别中现实的确立了我的真实性,而在共同存在中展示了神性的真实存在。
种姓有可能不是印度所特有的,但它肯定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无时无刻不存在。不能用阶级、职业、肤色或某一时的区别的形式来定义它,因为它表现了一个整体的存在,或者说是一个存在运动的存在。它是超形式的,其中有形式的限制,也有超形式的知,关键是它形成了一个整体存在的内在。“1.两个鸟儿结伴为友,栖息在同一棵树上,一只鸟儿品尝毕钵果,另一只鸟儿不吃,观看。2.在同一棵树上,这个人消沉,不能自主,陷入愚痴和忧愁;一旦看到那神主受到崇拜,崇高伟大,他也就摆脱忧愁。3.见到这位金色的创造者,神主,原人,梵的源泉,见者成为知者,拜托罪恶,消除污染,直达这至高者。”(《奥义书》黄保生译第303页,《剃发奥义书》)这棵树和这两个鸟儿构成了一个相对存在的整体,也就是构成现在的形式,树象征基础,两只鸟儿象征新的变化。然而变化是不停止的,品尝毕钵果的鸟儿代表现在的稳定性,它接受现在的形式,不吃毕钵果而观看的鸟儿代表变化的意志,它以现在的形式为基础而感悟神性。一定的形式必然有一定的限制,接受其形式必然承受一定的愚痴和忧愁,只有获得更高的神性才能摆脱这一切。不吃毕钵果而观看的鸟儿代表着这个整体的能动性,当它行动的时候则表现了新的神性的意志,而这个整体的存在则被超越。这个过程以其形式表现了变化,同时以其神性表现了神主、原人、梵的存在,它使变化实现运动,使个体直达至高者。社会运动演绎了这个整体的存在,其中由个体的差异组成,但是这个差异是属于整体的,它唯一的意义只是表明了个体的特权和义务。一方面是整体形式的稳定性,一方面是个体行为的突破性,它们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性的要求或者说思想意识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种姓具体的表现了这个要求。具体在由血统、婚姻、职业和行为规范,并以此决定其群体的社会等级;具体在把社会的共同存在的人们区分并列为不同的集团,而形成一种整体的级差趋势或者是形成一个运动状态,个体在其集团中事实上正在实现这个整体的存在运动。
种姓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区分,它是在一个更高层次上的方向性的区分,它的意义在于接近神,但是却真实的表现了特权的存在。这个特权是由上世的功果决定的,而表现在此世的生身父母的种姓上。“在种姓制度下,一个人生来就认为属于他父母所属的集团。种姓成员的资格不是由自己来选择而是由出生机会决定的。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是象现代社会那样基本上取决于职业、学历、机遇、能力等后天因素,而是取决于他侥幸出身的那个种姓,所以是在他出身之前就预定了的。”(《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尚会鹏著第31页)所以出生的开始就意味着一个动态的开始,这不是生物意义上的行动和生活的开始,而是业报的轮回和再一次苦行的开始。前世的功果相对于生的业决定了成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的可能,其中特权的差异表现了精神性的再生,预示着我的现在的与神的联系,或者说与神亲近的距离而具有的不同的能力。首陀罗只有肉体的出生的权力,而没有与神联系的再生的权利,当然只具有劳动的工作而没有神性的能力,至于贱民则没有种姓的资格,它们被列为不可接触者,其出生本身认为就是一种罪恶。在村子里以婆罗门集团为中心,不同的分工构成一个整体的面向神的意义。婆罗门从事祭祀职业,非婆罗门不得为僧;刹帝利从事战争和国家管理工作;吠舍从事商业手和工业;首陀罗从事农业及服务业,至于贱民和不可接触者只能从事最不净的工作,如屠宰、搬运尸体、清除垃圾等。低种姓者若以高种姓职业为生,国王则剥夺其财产,并立即放逐。这一切在《摩奴法典》中获得明确规定,高种姓同样不能从事低种姓的职业,但可以娶低种姓的女子为妻,这被称为顺婚,犹如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一样。
强调隔离和区别,强化了知的意识和现实的真实性,即,还有一个别的更高的存在,而我是相对于它的存在。隔离有严格的规定,从对待食物的态度上可见一斑。严格的说来同属一集团的人才能在一起吃饭,而高种姓的人接受低种姓人的食物或和低种姓的人共食就会降低自己的种姓地位,但是任何种姓的人都可以接受婆罗门烹调的食物。“这种限制有时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即便是高种姓的食物,只要有不可接触者的身影从上面掠过,或者曾被他们看见,也被认为是受玷污了,非倒掉不可。”(《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尚会鹏著第47页)日常生活具有严格的规定,不洁种姓不得同其他种姓交往,不得进入庙宇和公共场所,如果在白天出门,必须带上表示其身份的标记,还需携带一瓦罐和一束树枝,把痰吐在瓦罐中以免玷污洁净种姓,并扫除自己的足迹。当遇见婆罗门时,必须在一定的距离之外平卧在地上,不能让自己不洁的影子玷污了婆罗门。不同的存在形式表现了一个更高存在的真实性,同时严格遵守规定也确立了自我的真实性,自我的存在和更高的存在表现了神性的真实存在。神性在现实之中表现出来了,但它相对地属于一个更高种姓,最终以婆罗门祭祀而接近于脱离形式限制的神,或者是脱离轮回而通往梵界。隔离和区别只是现世的业报的需要,当脱离业报轮回之后自我就不再回来了,于是种姓具有一种默默的稳定性,人们具有超强的意志力,因为他们的心思早已飞向了天堂。
差异就是神,高种姓相对于低种姓的特权就是神性的权力。低种姓和高种姓之间的关系是奴仆与主人的关系,然而并不止于此,它们分别都是神的奴仆。那么,种姓之间的地位之争则上升到神性的地步,固守种姓礼仪和种姓偏见加大了对其他种姓的排斥控固了自我的地位。残酷的惩罚由其知和神性的特权而成为必然的理所当然的事,洁净和污秽只有彻底的残酷的惩罚才能分得清楚,才能确立神的威严和意志。这是高种姓对低种姓的暴力,特别是对不可接触者,他们不仅不属于向神靠拢的运动体系,它们的存在也失去了这个意义。“他们在种姓阶梯中没有位置,被认为是从‘解脱’道路上滑落下来的人。它们不仅是‘不可接触者’,甚至是‘不可看见者’和‘不可想到者’。社会习俗到了如此残酷的地步,对他们使用暴力也就没有什么奇怪了。实际上对于那些违反种姓法规的不可接触者施以暴力,本来就包含在印度教经典中。如有的法典就对他们割舌、断肢、烙烫、切割阴茎、投火、向耳朵里灌熔化的铅水、用烧红的刺刀穿口等规定,所以,在种姓社会里,人们可能会谴责打死苍蝇和臭虫的行为,却不会同情受暴力迫害的贱民。”(《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尚会鹏著第171页)这是力量的本能意志,是在一个关于神的知的认可后的行为,因而他理所当然。残酷的行为和意识表现了洁净和污秽的相对存在,高贵与卑贱、吉祥与不吉祥、权利和义务在神性的知的作用下实现了现实的形式。本于奥义密意这些形式实现的只是自我的存在,其意义虽然不在此,但却实现了现在的自我。他在生死之中置生死于形式之外,由形式而确立现在。
针对于个体自我,由于生与死的不言自明的真实性,我是属于神秘的存在的,那么,种姓则现实的使这个真实性通向神秘。自我意识失去控制的,完全受理智所控制的去针对现实世界,基于对前世和来世的认识的无限扩大化,现有的理智的能力也无限扩大化了,那就是对现世的即时变化的认识的肯定否定。人们的心理完全没有现世,而以现世的苦行来展望来世,而现世的结构形式则是趋于无意识的有意识的结构形式,至少是没有现实欲望的结构形式。种姓由此保持了最原始的知的结构,在接近神的进程中它始终在实现着人们最初的愿望,其原始的知的结构形式保存了直接面对神秘的祭祀状态,从而使种姓之所以为种姓。
这一切由知形成并实施,而其实施的是知本身而并不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