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世界中没有法,然而现实的世界不是理想的世界,所以法构成了现实世界的基础。它确立力量,然后确立规则。
一个城邦对其他任何城邦的常规状态就是未经公开宣布的战争状态,这是由正义所创造的自然状态,也是城邦作为一个个体力量存在的自然权利。一个城邦还包含了关于力量的经验的知及其所有的观念,它们成就了城邦的力量意志,而城邦给它们提供了存在的平台。智慧、勇敢、节制确立了关于力量的正义的观念,法以具体的形式实现了它,从而构成一个力量存在的内在结构。那么法只是随着正义而存在,它的存在范围只在国家这个范围之内。法的目地只有一个,那就是创造一个力量个体。法来自于自然力量,成熟于正义的观念,其的目地是组织是获得力量,而正义则是获得胜利。
正义的观念使法脱离了自然力量的范畴,而获得神性。这个神性不是神秘,而是自然的生命意志,是存在运动。具体的组织形式构成了个体的存在,而生命意志则构成了个体的灵魂。自然法围绕着力量表现了勇敢,拥有正义的法则围绕着灵魂表现了智慧、节制、正义和勇敢,它准确地把握了自然意志实现了实现了人的意志。这样的法“完成立法后,立法者会为整个法律体系设立卫士,有些卫士拥有智慧,有些卫士拥有真正的信仰,最后由理智来把整个体系融为一体,使之服从于节制与正义,而不是服从于财富或个人的要求。”(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75页,王晓朝译)一个人的知的生命个体存在了,它包含了多种个体的形态和意志,实现了智能化。一个个体位于其中则超越个体自我而实现新生。在其中个体将获得自我所不能企及的意义,这个意义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凡俗的自我的,一部分是神圣的生命的,即自我利益和发展进步,就是说一个人在属于自己的同时还属于整体。
法建立在对自然人的真实认识上,这个认识就是关于力量的欲望和存在。力量的欲望是本能释放和快感,存在是个体的运动和意志,它们共同构成了力量运动的机制或者说自我意志的机制。很明显人不只是一个力量个体,它还是一个智慧个体,它以彰显自我的意志而实现存在运动。法标志着这样一个共同意志,即关于人关于自我的自然权利,它共同存在。这个自然权利就是,力量释放而实现自我。于是法是人关于自我的法,它从内在的欲望到外在的行为实现,规范了人与人的共同的力量意志。
一切都是从知开始的,知痛苦知快乐而知自我。痛苦与快乐来自于自然的力量本能,它交替于存在与非存在之间,获得了存在的感知。它们相互对立而相互作用,创立了一个知的个体——在一个统一的方向上。在这个方向上实现的力量意志就是善,脱离这个方向就是恶,在知的意志下实现自我就是善,脱离知就是恶。法就是关于这个知的确立,它针对的是力量,是对未来的把握。“人拥有对未来的预见,分为两种。两种预见的共同名称是期待,预见痛苦的专有名称是恐惧,预见痛苦的对立面的专有名称是自信。在此之上还有判断,用来察觉这些状态中那些较好,那些较差,当这些判断拥有了由城邦公共决定的形式,它的名字就叫做法。”(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90页,王晓朝译)由此法具有三种特性,它由人类的知而从自然诞生,又由人类的知而回归于自然。第一,公众性,它是关于自然权利的知,是关于自我的力量认识或者说是精确把握。第二,力量性,力量是一切的关键,实现自我的欲望和意志从而获得新的力量和意志。第三,针对性,它实现的是某一方向上的力量意志,这个方向是自然进步的方向,是以人的方式实现的战斗意志,就是说它针对于某一具体的存在而确立自我的真实性。
当人们依据力量战胜了痛苦的同时,又依据知而战胜了快乐,则就获得了法制。痛苦是针对于突破现在的感受,快乐是突破后获得自我的意志,它们共同创造了进步运动。人以法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战胜了自然地形式,创立了自我形式,节制只是为了做主力量而成为主人,其核心是正义。战胜痛苦就是战胜自然地欲望,战胜快乐就是战胜自我,此时人获得了神的意志,它拥有了一种完全自然的存在,那就是自由。自由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生命,一种是真实性。生命意味着运动和神性,即力量的无限的生命意义。真实性意味着具体的形式,即城邦。这是一个由知的认识和法的形式实现的力量共同体,它包含了突破与创新实现了一个个体生命,并赋予个体人以超越自我的力量。“首先,自我征服和自己打败自己究竟是什么意思;其次,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这种拉力的意义,在生活中服从这种拉力,而城邦的责任在于从某位神或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某位发现者哪里接受这种真意,使之成为城邦的法,成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91页,王晓朝译)城邦以具体的形式实现了自然进步的意义,那就是强大再强大,个体的人在其强大的势能中则获得了生命的自由意志。
力量意志获得了新的形式,共同的生活赋予人们荣誉的观念。荣誉成为个体存在的动力核心,它继承自然力量的勇敢,发挥经验知识的智慧和法的正义原则,开创了人们面向未知的新生活。人的能动性在理性的指导下克服恐惧去尝试新的恐惧,而激情无限。“这种恐惧给我们带来的其他许多巨大的好处就不用说。总的说来,对于获得胜利和保全自己来说,在战争中没有什么比恐惧做出更大的贡献了。事实上,胜利拥有双重来源,对敌人的无所畏惧和害怕在朋友面前丢脸。”(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94页,王晓朝译)荣誉使人勇往直前,它与可耻作斗争,从而实现对自己的完全支配将人的潜力发挥到极限。人通过人的最高存在形式——荣誉——而实现力量状态,勇敢、智慧、正义还有法及其一切的知,构成了这一状态的强大的能量。这是一个具有持续性生命能力的力量个体,众人处于激进状态,即行动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其行为在破坏中创立建设,无意之中实现了知未知。
法标志着对自然的正确认识,也就是对自我的正确认识,法或者称之为自然法而更真实,自我或者称之为力量意志而更真实。自然是一切知的基础,脱离自然则就没有真实性。存在或者存在运动就是自然,就是一个我的由形式表现出来的力量意志。由最原始的原人到具有无上荣誉感的城邦公民,只是一个个体的力量意志,其个体的我只是关于力量意志的理性,并且战斗意志使理性完全归属于力量意志,理性只是以更好的方式确立一个对象而实现自我的相对存在。个人的祈求与渴望给了城邦理智和正确的信念:“一位好的立法者必须着眼于战争来设计各种制度,而我当时极力主张,立法家不能只着眼于四种美德中的一种。我说,它应该着眼于所有美德,而其中最主要的和第一位的美德是可以给其他所有美德带来约束的美德,这就是伴随着适当欲望的判断、理智和正确的信念。”(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443页,王晓朝译)这个正确的信念就是战斗,即获得自我的力量意志。所有的美德只构成这样的一个理智——获得胜利而和平,并以此拥有战败者的一切权利。城邦只是一个力量的理性的存在形式,尽管它实现了自然的神的意义。城邦只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界限,或者说是作为一个自我意志的界限而存在,而并没有其他。除了关于经验的知,一切的形式都不存在了。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以及城邦、国家在归依到力量意志的时候都只是形式,都只是关于经验的知,这个经验是关于力量的唯一的。除却形式没有善没有恶,力量意志确立这一切。
音乐、歌舞、艺术代表着一种自然能动性,它在人们知的范围内排除了所有的恶,也就是自我意志的形式所特有的一种属性,用可把握的形式去实现自身本能的能动性。这是一种忘我的状态,纯粹恢复到自然地形式,其组织形式只是一种纯粹的动力。“一切幼小的生物都天然的充满着火元素,不能保持它们肢体和声音的平静。它们不停地叫喊跳跃,混乱不堪,其他动物不能意识到肢体和声音的秩序,只有人是个意外。运动中的秩序称作节奏,声音中的秩序——锐音和抑音之混合——称作音调,二者的结合就叫做歌舞艺术。进一步说,由于诸神的怜悯,阿波罗和缪斯成了我们的同伴和领袖,你们还记得,我们在此之外,还添了狄奥尼修斯作为第三领袖。”(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414页,王晓朝译)人意识到了这个秩序,从而获得了神的眷顾也使自己具有神性。纯粹的生命势能——没有善与恶各种组织形式阻绕的自然能力,在秩序形式的作用下超越了力量本能获得了存在意义。神是这个秩序的自然意志,酒则是把握神的意志使他回归现实,从而使人放开一切自我而去面对力量本能,在释放自我中面对恐惧,在恐惧中获得新的秩序和共同意志。从某种意义上讲城邦就是音乐共鸣,就是歌舞升平,就是艺术灵感,这个秩序以形式的形式构成了善与恶和正义观念,法确立了它并使它超越一切个体情感而回归自然。
人的感觉及其生命本身都只是自然的力量能力,没有经验的积累并不存在理智。当一个孩子一出生的时候就会乱哭乱叫,当他一发现自己有腿就会到处乱跑,只有理智才是他的能力具有意义。秩序犹如神的旨意赋予了人们理智,并以创新的意志赋予人们善的意义,同时相对的赋予人们恶的意义。关于这一切的经验的知,创立了正义和法也就是秩序和形式,实现了最高关切,即灵魂的存在。它包含一切的知并具有超越一切知的能力,灵魂就是自然的进步意志。在力量的推动下人们获得了知进而获得了灵魂,在灵魂的作用下人们获得了新的力量进而获得了自我。没有灵魂的境况下,人们只是停留于现在的感受,痛苦与快乐只是一种感觉,个体受力量本能支配,无法获得自然进步的意义,这样痛苦与快乐必然自行其事,而在灵魂的指引下痛苦与快乐相辅相成确立了现在的存在运动。
法以具体形式实现了灵魂的意义,它控制力量确立正义,在进步的存在运动中实现自然的力量秩序。“必须有某位神用它对未来的预见支配你们,要你们同时设立两位国王而不是一位,从而使他们的权力拥有更加合乎比例的限度。”(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448页,王晓朝译)这个限度就是充分地发挥个体的自由而不影响整体的秩序,或者它本身就是一个秩序,个体的力量以此获得自由从而使整体充满活力。整体对个体具有约束的权力,同时赋予它新的意义,这就是正义——确立共同的方向实现存在运动。独裁制、君主制、民主制、寡头制构成了对力量的控制和把握,确立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法,一种是王法,一种是民法。王法集中了一部分的力量一定比例的实现了力量正义,民法则协调整体的力量实现自然正义。专制和自由各自拥有一定比例的时候,知发挥最大作用。在知的作用下人们把灵魂放在第一位,把勇敢放在第二位,把财富放在第三位。于是,法在共同体中就是自由、明智、和平,而共同体则是生命、强大、力量意志。法赋予力量以自由,赋予共同体于生命。“法律一旦被滥用或废除,共同体的毁灭也就不远了;但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人类的赐福也就到来了。”(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475页,王晓朝译)法律把权力化作秩序,通过关于针对于力量的经验的知,力量以新的意义获得生命,而人在获得力量的同时还获得灵魂。
欲望是自然的,法理性的实现了这个欲望因而也是自然的。人是自然的,它生活在由欲望所制造的希望之中,因而希望也自然的。部落、城邦是自然的,主宰它们的灵魂也是自然的,那么个体以力量的战斗意志踏上生命的历程也是自然的。“在各种情况下,这个世界的主宰已经给每一个事物指定了他要做的所有事情和要承担的所有事情,确定了每个细节,这个世界上的每个细节都是完善的。你自己的存在也一样,每个人都是这个世界的某个局部,一切微不足道的事情也一样,它们的全部努力就是趋向于这个整体。但你可能忘了我们已经说过的话,一切事物行事的目地就是为了获得整体的幸福生活,这个整体不是为你而造的,而是你为这个整体而造。”(参见:《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670页,王晓朝译)
一首歌曲、一座城堡、一个城邦,如果没有灵魂,则只是力量的组合,随着力量的释放而消失。一切只是关于力量的作用,秩序随着力量的枯竭而瓦解,一个自然人同样如此。生标志着秩序的确立,死标志着秩序的瓦解。灵魂则创造不朽,它创立意义而超越一切形式,在超越一切形式时创立新的形式,而法不变,就是说欲望不变,还有人不变。
这是存在与运动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