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北京街头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一大变化是,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为何要上升为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后,税收立法进入快车道。而此次将车辆购置税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步骤,将增强税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资料图:上海车展上的汽车。中新网记者李金磊摄
征税对象由5类车辆改为4类
征税对象也有了变化。根据现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据了解,这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税率不变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现行规定。对此,刘剑文认为,税率保持不变,一方面考虑到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另一方面也不减少财政收入,有利于税法平稳实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将予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事实上,当前车辆购置税正在实行优惠政策:经过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资料图:纳税人办理业务。
纳税人退回车辆可申请退还税款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刘剑文认为,由于质量等问题,消费者把车辆退货后,可以依法申请退税,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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