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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讨债按“涉黑”定罪,真能解决问题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次数:6094
核心提示:  庭审结束,大妈们被警察带走。受访者供图  据报道,河南商丘市有一个30多人的大妈讨债团,其中年龄最大的已70岁,有的甚至是盲人、乳腺癌患者。她们受人雇佣,帮人讨债,采取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等手段,直

   庭审结束,大妈们被警察带走。受访者供图
 
  据报道,河南商丘市有一个30多人的“大妈讨债团”,其中年龄最大的已70岁,有的甚至是盲人、乳腺癌患者。她们受人雇佣,帮人讨债,采取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往往只有一次200元,或者就是一顿饭。
 
  2017年7月,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已有12人提起上诉。
 
  这像一个残酷的“底层寓言”,大妈原本作为弱势群体,却被顶在矛盾的第一线“当枪使”,去残酷乃至不知廉耻地“撕咬”同类。而商丘市里像她们这样的群体还挺多,有的是“艾滋病人讨债”,有的是“瞎子带队讨债”。“大妈讨债团”案发,也是因为2016年1月,她们参与了市里一个工地的纠纷,对方找来了“艾滋病人”,用钢筋把自己的头砸出血,边冲边喊“我有艾滋病,把血弄到你们身上”,事情闹到不可收拾。
 
  无疑,大妈使用骂人等手段为他人讨债,严重违法,但是否构成“涉黑犯罪”呢?法者,平之如水。哪怕违法者也该有公平适用法律的机会。
 
  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及后来的公检法三家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并非只要多人共同犯罪就是涉黑团伙,即便贩毒、走私等犯罪集团、恶势力,也未必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才能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一不可。
 
  从报道看,这些大妈是跳广场舞结识的,相互是松散的关系,结构并不稳定,彼此没有明确的层级,未必符合“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对于经济特征,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但报道中的大妈,每次讨债所得有限,甚至不过是一顿饭,否则也不至于连律师都请不起。“称霸一方”,更是无从谈起。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可是这些大妈,最大的已70岁,不仅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乳腺癌患者,甚至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在受雇帮人讨债过程中发生辱骂、撕扯,暴力程度并不高。
 
  非法控制特征,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用这些语句比照大妈们的行为,显然“帽子”有一些大。如果大妈们是涉黑团伙,那么雇佣大妈们去讨债的债主,又算什么呢?
 
  大妈们受雇帮人讨债过程中,确实采取了辱骂、撕扯等过激非法的手段。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此是否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就足矣?直接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免有扩大化之嫌。
 
  大妈涉黑被判刑的背后,是全国建筑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拖欠货款、工资的现状。弱势的讨薪、要债者被抓的报道时有所闻,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财大气粗,真正入罪的并不多。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在涉黑案件中,同样应当坚守此原则,如此才能不枉不纵,既惩治犯罪,又保护人权。大妈们以骂人等极端手段为人讨债,是当地社会畸形的一幕,以“涉黑”来定罪处罚,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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