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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法律学习 让新闻媒体远离新闻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王宗强  浏览次数:2551525
核心提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多年来,我看到过很多对新闻媒体人素质方面的报道,诸如:提高敬业精神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文化修养提高新闻敏锐性等等,通过大量的培训学习,编辑记者在业务能力、政治敏锐性以及敬业精神等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多年来,我看到过很多对新闻媒体人素质方面的报道,诸如:“提高敬业精神”“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文化修养”“提高新闻敏锐性”等等,通过大量的培训学习,编辑记者在业务能力、政治敏锐性以及敬业精神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那么多提及提高新闻媒体人素质之类的话题,就很少听到说“法律意识”这一人人都该具备,而新闻工作者尤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素质应得到新闻媒体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的话题。在这里,尤其想说:一个法律意识都淡薄的新闻工作者很难圆满的完成自己的新闻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治国”就是要建立法制社会。那么,首先就要培育公民的法制意识,而在这种培养的过程中,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为主体的大众传媒就将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敏捷性和形象性功能,通过传媒这一强大的舆论氛围去提升公民的知法、守法、用法的紧迫感。其次是要发挥现代社会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这也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其实,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舆论监督和党委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监督手段相提并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了。时隔几年,舆论监督的作用更是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也正逐步走向法律化、规范化,而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么,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也就对新闻媒体人在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还有很多媒体没有意识到法律在新闻媒体中的重要性。重庆市曾经对全市56家新闻媒体711名新闻人做过调查报告。这些调查的内容包含了年龄、学历、电脑学习、政治学习、兴趣爱好、新闻业务的学习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查,而这些调查内容中却没有看到编辑记者对法律在新闻媒体中认知度的调查。

随着社会新形势的发展,新闻官司已经成为了新闻界所关心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新闻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以审理此类案件1000多起,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常常被推上被告席刘海涛、郑金雄、沈荣在《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一书中,从1985年第一个新闻诽谤案以来,收集了50个经典新闻官司个案,这些新闻官司已经给所有新闻人敲响了警钟,也给新闻媒体单位的负责人敲响了警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还特别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作为一个地方的新闻媒体单位重视全体新闻人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让编辑记者远离新闻官司。

     一是对编辑记者法律责任感的培养。

    新闻记者被社会尊称为“无冕之王”,这是因为新闻记者伸张社会正义、弘扬真善美、鞭达假恶丑,普及知识、传播信息等方面发挥的巨大和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产生的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提升公民的法制意识方面,新闻记者同样扮演了其他社会职能和职业不能替代的特殊角色,应担负起其应有的特殊职责。

    “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地指出舆论监督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编辑、记者在履行普及法律知识和舆论监督的职责时往往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如果作为一名编辑、记者没有起码的法律知识,不但其报道的效果达不到初衷目的,反而会闹出许多笑话,或者误导受众,或者损害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甚至犯政治错误,严重的甚至犯罪,而象这样的例子已发生过很多,若梢有不胜必将酿成大错。如: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诉关向东及其所在的《服务导报》案。法院判定:“盛学友在法院尚未对其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关撰写文章虚构了盛被判有期徒刑的情节,损害了盛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编辑、记者们除必须严格遵守新闻职业纪律外,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既有新闻专业特长又具备较强法律知识的人才。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单位要在编辑、记者学好业务知识的同时,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给他们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切不能阻止记者学习法律知识。

     二是提高编辑、记者在编、采时的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现代社会即法治社会,编辑、记者在编、采报道中往往涉及到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近年来,为吸引受众,特别是随着媒体间竞争的激烈,媒体纷纷亮出“新招”、“绝活”,很多媒体都开办了法制类栏目,报道一些社会和百姓关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这类栏目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类报道内容往往涉及到比较多的法律问题,对记者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要求有相对多的专业知识,新闻记者除需具备起码的法律知识外,对采访报道中涉及的相关知识要主动去学习、了解。

    1、要注意对一些常用的专业术语的了解,如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拘留与逮捕、罚款和罚金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等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应当有必要的了解。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中看见一些文章或报道把被行政拘留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甚至连中央电视台这样的媒体的著名播音员都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犯这种常识性错误。

     2、 对案件报道需要注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隐私等案件的保密等等。稍有不慎,媒体和编辑、记者就会触犯法律,或者引起一些“新闻官司”。这几年的新闻官司一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公民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意味着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对其发布的新闻不真实或歪曲事实。

     对未判决的案件的报道要非常谨慎,防止干扰司法机关的侦察、审判工作,严重的还会导致影响公正司法;有的节目凭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对法院的判决文书妄加评议,不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客观公正形象。法律意识应该是一个记者特别是法制类记者的职业意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记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知识的提高,既可避免对公众的无意伤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可避免新闻官司之累,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的、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3、在报道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要注意对法律的准确引用、理解和出处。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将《婚姻法》讨论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对夫妻之间分居达到一定年限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问题,讨论意见中一些人提出可以在半年左右为宜,但《婚姻法》在正式通过颁布时,只是将“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作为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的理由之一,但并不等于就必需要判决离婚。可是一些媒体却在报道时却将讨论意见作为《婚姻法》的规定,使一些公众认为夫妻之间只要分居二年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更有甚者认为分居半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是错误宣传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有的引用过时法律,曾经有一家市级电视台报道一起经济纠纷时,引用《经济合同法》的条文,但事实上《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就已废止了。

    4、要注意宣传报道的主旋律和舆论导向,报道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素材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取舍,法律本身有深刻的思想性,是人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判断人类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的理性思考,因此,对暴力、仇怨、色情等案件的报道要注意“度”,避免过分刻划作案细节或热衷展示刑事侦查手段,防止因此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不但无助于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反而起到了“教唆”、“诱导”犯罪的恶劣作用。几年前在四川某县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很有典型性,一个19岁的农民张某,因为看了电视中的黄色镜头后,整天想着电视画面中的色情情节,一天赶场时捡到一张包东西的报纸,上面登载了一起强奸案件的侦破记实,对案犯的采访时供述的奸淫细节描写得很详细,结果想入菲菲,回家途中将一个放学回家的9岁小女孩强奸。

     三是要增强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采访报道时,新闻记者还需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近年来,记者在采访中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记者甚至被伤害。而新闻官司也在逐年增加,一些媒体和新闻记者被告上法庭,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是在采访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对。在采访前,新闻记者应对需要采访的对象(事件和人物)作预测,对采访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充分的估计,对可能出现意外情形的采访,应在采访前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求得支持,如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等。对采访中出现而事前没有预计到的突发情形,如果可能危及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应在避免正面冲突的同时及时与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报案,防止恶劣后果的出现。

    如果新闻记者在履行正当的采访工作时合法权益被侵犯,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是涉及新闻官司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方面也涉及到两重情形,一种是在采访主要是隐性采访方面的问题。隐性采访又叫暗访,即记者隐蔽记者身份而进行的采访,他是新闻记者尤其是电视记者难以缺少的采访手段之一,在案件报道和舆论监督报道中,隐性采访往往能获得第一手直接材料。但是从目前立法上来看隐性采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采访中要注意相关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阴私、商业秘密这五类情形的隐性采访应为不合法。而且对隐性采访的主题应严格界定在针对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为宜。

     还有一种情形也是新闻官司的主要情形,即因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问题引起的官司。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应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报道时应保证内容、文字、图象(片)、声音等的客观真实性(为保护被报道者的权益对其肖像、声音等作技术处理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只要新闻报道内主要属实,又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就不构成民事侵权。在采编时还应注意第一手采访资料的完整,比如被采访对象同意报道或对提供的内容负责的签字,采访对象或证人提供的资料等,一旦发生纠纷或官司时,这些证据材料将会有很大的用处。

总之,新闻媒体单位要特别强化新闻记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运用好法律法规,依法采访报道,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远离新闻官司。

 

作者:王宗强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广播电视台社教部主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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