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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拟修订取消复查期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110632
核心提示:  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拟修订取消复查期限  5月18日电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lt;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gt;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指
   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拟修订取消复查期限
 
  5月18日电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指出,修改《办法》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新法新规的迫切要求。
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拟修订取消复查期限
  环保部介绍,此次《办法》主要修改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修改理由为: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拟修订取消复查期限
 
  二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修改理由为: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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