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条、血液制品不能寄递”。记者近日从国家邮政局获悉,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国家邮政局召开2017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日前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比照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调整完善,而是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规定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的全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新规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这为寄递企业具体落实和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给出了更加规范性的指导要求。具体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同时,新规进一步强化企业禁寄物品管理责任,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根本,因此《规定》从宣传告知、教育培训、安检检查、安全投入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在禁寄物品防范方面的管理责任。
针对寄递用户交寄义务,新规明确提出了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等要求。
此外,新规还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用户违反《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