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今后,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可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港澳台学生可通过联考、高考统考等多种方式入学。
依据规定,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高校应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有多种入学渠道,例如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是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此外,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教育部规定,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及同等医疗保障政策,其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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