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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不作为"锦旗村民被处12日拘留与刑拘时间抵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3  浏览次数:117774
核心提示:  警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于12月21日依法撤销对冯勇军的刑事立案后,经复核、集体合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游行示威的冯勇军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因冯勇军在本次处罚决定前因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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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于12月21日依法撤销对冯勇军的刑事立案后,经复核、集体合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游行示威的冯勇军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因冯勇军在本次处罚决定前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与行政拘留时间相抵,故不再执行。
  澎湃新闻此前独家报道,43岁的冯勇军是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人,因村里百顷水库肥水养鱼污染问题多年没得到解决,他和另外8名村民8月10日给百顷镇党委政府、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时被警方抓获。
  “批评国家机关,不得超越法律”
  三台县公安局12月22日晚发布的通报称,冯勇军为表达诉求,组织人员于8月10日抬着两面“不作为”锦旗列队徒步,并敲锣打鼓在三台县城主要街区、广场绕道游行。公安民警多次进行法律宣传并命令其立即解散队伍,但冯勇军等人数次拒绝,在人员密集地游行2.88公里,引起人群围观,主要路口严重交通堵塞,公安部门在警告无效情况下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次日,冯勇军涉嫌非法游行示威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人员教育释放。
  8月22日,三台县检察院认为冯勇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的冯勇军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解除其刑事拘留。
  冯勇军提供给澎湃新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三台县公安局认为其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立案、侦查、撤销刑事案件、调查、行政案件处罚前告知、复核等法定程序。
  三台县公安局认为,冯勇军赠送不作为锦旗的行为属“公民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范畴,本无可厚非,但其言行均不得超越法律。冯勇军等人的行为构成“游行”要件,虽然检察院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批捕,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规定,构成非法游行,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冯勇军正考虑是否申诉
  三台县公安局12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冯勇军是本次非法游行的组织者、负责人,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体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治精神,经三台县公安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冯勇军行政拘留12日。因冯勇军在本次处罚决定前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拘留时间与行政拘留时间相抵,故不再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五日内向绵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冯勇军12月22日晚告诉澎湃新闻,是否申诉目前在考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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