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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试香港籍陪审员参加庭审:可与法官讨论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4  浏览次数:621
核心提示:22日下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继母殴打未成年子女导致故意伤害的案件。继母朱某多次采取极端的形式,对年仅11岁的被害人玲玲(化名)进行打骂,致其轻伤一级。横琴法院邀请了一名香港籍人民陪审
 
 
22日下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继母殴打未成年子女导致故意伤害的案件。继母朱某多次采取极端的形式,对年仅11岁的被害人玲玲(化名)进行打骂,致其轻伤一级。横琴法院邀请了一名香港籍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这也是香港籍人民陪审员首次在珠海参加庭审。
女孩受虐:软组织挫伤面积17.5%
开庭审理查明,被害人玲玲出生于2005年10月。2012年,被告人朱某与玲玲的父亲谭某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子,刚3岁。谭某在横琴某工地打工,一家四口人暂住在横琴镇。
今年4月份的一天,珠海湾仔某小学的老师在上课时发现班上的学生玲玲脸上、手臂上有多处伤痕,便与其父亲联系并了解情况。谁知过了几天,玲玲身上的伤痕更多了,老师便与珠海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中心联系,随后报警。接案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发现玲玲身上的伤痕是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家中被其继母朱某多次用铁棍、衣架等物体殴打造成。当日,办案民警将本案的被告人朱某传唤调查,其对故意伤害玲玲的行为供认不讳。
珠海首试香港籍陪审员参加庭审:可与法官讨论案件
据被告人朱某供述,其刚开始是因为玲玲很调皮、不听话,为了教育而打她,后来因在丈夫那里受气就发泄在玲玲身上,于是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其中,2015年下半年的某一天用扳手、螺丝刀敲断玲玲的一颗半门牙;2016年2月某一天用不锈钢杯子砸伤玲玲的额头;同年4月连续几天徒手或用物品殴打玲玲的四肢及屁股等部位。
经法医鉴定,玲玲的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为17.5%,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其所受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一级。案发后,玲玲的父亲出具了求情信,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并表示将承担起保护玲玲的责任与义务。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她有坦白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的情况。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朱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特别一幕:香港籍陪审员参与庭审
该案承办法官、珠海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法官表示,刚接到本案时,以为是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当翻到卷宗里伤情照片时,一下子被震撼了。曹法官讲道:“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儿童导致故意伤害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也要追寻背后的原因,所以横琴法院特意安排了香港教育专家和珠海青少年教育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本案,与被告人和受伤害的儿童展开深层次的交流,尽量弥补儿童的心理伤害,让被告人真正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根源,及早改过自新。”
去年10月,横琴法院选任了岑柱华先生在内的10名港澳籍人士为横琴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据介绍,岑柱华是香港弘佳教育集团的董事,岑先生在横琴法院参加庭审,是珠海市首次选用的香港籍陪审员参加开庭审案。
他表示,作为香港人在珠海第一次参加庭审非常兴奋,亲眼看见我们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情况是确确实实的,审判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他认为,能够担任陪审员参加表达对案件的看法,与法官共同讨论案件,对于我们香港人认识我们国家的法律、依法治国的现状是非常有利的。
 
庭审结束后,岑柱华专门与被告人朱某和玲玲的父亲谈话,深入了解孩子的就学、生活情况,并对朱某夫妇将来对孩子的教育和玲玲以后的成长提出建议。
港澳籍陪审员的意义
横琴法院表示,本次选取的这位香港陪审员是教育方面的专家,更适合本案的情况。
选任港澳籍陪审员并邀请港澳籍陪审员参审,对于促进珠澳两地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强化司法公信建设。
另外,珠海与澳门、香港的地缘关系比较近,选任了10名港澳籍陪审员也体现了横琴的区位优势,更对外彰显了国内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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