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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给环境污染举报者发"红包" 最高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3  浏览次数:612
核心提示:《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视觉中国 图对环境污染举报,将能获得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视觉中国 图
对环境污染举报,将能获得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
11月22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出台《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12月1日起对环境污染举报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京津冀地区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发动群众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该办法,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从而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力度。
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根据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 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 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
3. 垃圾、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
4.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 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 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2.登陆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nep.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3.快递、挂号邮寄或到省环保厅信访办举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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