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商人胡某为在大叶塘金矿股权并购过程中得到充分支持,多次向中国黄金集团前总经理孙兆学行贿340万元,向该集团前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行贿30万元,日前二中院终审以行贿罪,判处商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以行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
日前,胡某行贿案一审在东城法院审理。东城法院判决认定,胡某于2011年1月至9月间,在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收购湖南省会同县大叶塘金矿探矿权及后续勘探开发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中国黄金总经理孙兆学行贿人民币40万元、300万元;向中国黄金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行贿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
另查明,2011年7、8月间,胡某为帮助时任中国黄金地质资源部项目管理处处长的刘某办理北京户口之事请托柳某。被柳某虚构事实,骗取了其为刘某垫付的5万元及刘某支付的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胡某在其行贿行为被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东城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高管违规操作,商人胡某获利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胡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向孙兆学行贿30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无证据证明扣押清单中的358万元与胡某有关;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孙兆学给张某的300万元系胡某所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检方认为,中国黄金属于央企性质,孙兆学系中国黄金总经理,杨志刚系中国黄金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均属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大叶塘金矿股权并购过程中,胡某为得到充分支持,从中国黄金总经理孙兆学处入手,通过孙兆学安排,杨志刚、刘某具体工作,快速启动考察,积极推进论证,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商定收购价款,促成项目通过;在大叶塘金矿股权收购完成后共同探矿的过程中,胡某为了提高黄金探测储量以实现“探明储量超过80吨,每超过一吨补偿200万元”的条款利益,要求孙兆学等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内行业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他规范测量储量,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条件。
胡某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给予孙兆学、杨志刚钱款共计370万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二中院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证言
300万搬入行贿对象车中
42岁的胡某案发前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总经理,在其受贿案件终审宣判前,其行贿的对象——中国黄金总工程师杨志刚因受贿329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国黄金总经理孙兆学也已经受审,检方指控其伙同妻子受贿3881万,另有968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受贿人孙兆学等多人在证言中称,2011年7、8月间,胡某对大叶塘探矿数据测定方式不满,欲让中国黄金违反国内行业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他规范测量矿产储量,后邀请孙兆学在世纪华天酒店面谈。临走时,胡某从其乘坐的轿车后备厢内将装有3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孙兆学的轿车后备厢内,后孙兆学将装有该笔300万元的纸箱拿回家中,将赃款交给妻子的家人保管。
而为感谢杨志刚在中国黄金收购大叶塘金矿项目中为其提供帮助,胡某分两次给了杨志刚3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夏末,杨志刚在阜外医院做检查,胡某到候诊室给了他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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