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郭某等人组团到非洲旅行,携带多副象牙制品乘坐航班降落首都机场后,走了无申报通道。海关在对该航班托运行李进行先期机检时,发现郭某的行李图像异常。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均为现代象科动物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经对20余千克象牙制品价值进行测算,确认价值人民币近100万元。
郭某辩称其携带的是旅游纪念品,不是用来牟利的。但法院还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说法:我国公民出境时,一般都会收到外交部、林业局等部门发送的短信,提示中国游客禁止买卖、携带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特别是象牙和犀角。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
本案中,法院考虑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可以认定购买人员是为留作纪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的重量和价值不能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其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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