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1日)有媒体报道说,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在一份通报中,对审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增势明显,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北京二中院的这份通报称,2015年和今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今年前十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以价格欺诈为案由的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
上述通报,虽属北京一地的部分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但却颇具代表性。此所谓代表性,其实正是市场逻辑在电商网络平台上的延伸或体现,其不诚信的结果或曰买卖之间的被欺诈与欺诈的现象,并没有在人们的意料范围之外。由市场的逻辑可断,凡是网购数量越大的地方,网购纠纷案件就越多;凡是电商平台越大的网络平台,其所涉案的网购纠纷就越多。
现代市场逻辑的通行,实是以诚信为基础的。这个基础不是一块石头,它既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没有诚信,市场的运转就不灵光,人们就要花更大的交易成本,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为自己的市场交易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而这些被“浪费”的交易成本,其实也正从反面证明了市场逻辑的刚性及其通行的必要性。
由此而论,中国电商平台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诚信的发育和成长速度。在买卖双方面对面交易尚没有完全做到诚信的时候,双方仅凭“虚拟”网络上的物件照片、文字描述和难辨真假的服务评价就达成交易,其结果只能是网购纠纷的增多。实际上,根据消费者的经验,尚有大量的网络购物纠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进入到司法诉讼层面。因此,上述北京市二中院的通报数据,也只是网络购物纠纷的一部分而已。
在现代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产品的生产者和最终使用者并无确定的联系,他们既不相互认识,更无先于市场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吸引产品使用者的是产品的可用性及其质量。由产品的可用性及其质量,产品使用者与产品生产者之间发生了交易行为,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产品生产者为不认识、未曾谋面且可能永不见面的人生产“价副其实”的产品,使用者(购买)使用其同样不认识、未曾谋面且可能永不见面的生产者的产品,两者所基于的都是信任:生产者和使用者都相信彼此会购买、生产质量优异、“价副其实”的产品。这是市场逻辑通行顺畅的根本基础。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产品生产也日益复杂化。分工复杂化的结果,是那些参与某种产品生产的人,常常也只是生产这一产品的流水线上的一员,对整个产品的情况也很难把握。这样的产品生产过程,在产品制造者和使用者之间开掘了一条信息不对称的沟堑,为产品生产者和售卖者欺诈产品使用者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正因如此,在中国架设电商平台的构建者,不能睁眼不看或者假装不知道中国市场的诚信发育与成长情况,而只顾搭建平台,让鱼龙一池;只顾自己拥“台”自重,大发利市。对于电商平台的拥有者来说,驱伪逐劣是其应有的责任。在许多网络欺诈案件中,即使从法律上讲,欺诈行为发生地的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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