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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官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搞"一律从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4  浏览次数:303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
 
 
新京报快讯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会搞“一律从宽”,而且“从宽”也不是法外的从宽、无限的从宽。
“从宽”没有特定案件范围的限制
哪些案件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决定草案规定,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一些委员认为,“从宽”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划定一个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就提出,“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再如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
“我知道这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适用案件范围)可能是大家所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发布会上,沈亮说,“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他强调,“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共有18个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会不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
万春回应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做法”,“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他解释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沈亮也表示,“从宽主要是在法律的幅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对类似案件,在其他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考虑的”。
程序设计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决定草案设定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
对此,一些法律业内人士提出疑问,认为设定侦查阶段的可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发布会上,新京报记者就此提问:“业内人士、法学专家有一些观点,他们认为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如果侦查机关把案件撤销了,或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就等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变成无罪之身了。这种观点有没有道理?”
万春回应说,“这(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主要是借鉴了国外的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检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此外,如果被害人不谅解、不接受,那么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还该不该被“从宽”呢?沈亮解释说,“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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