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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2类疫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针对个别地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发文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对预防接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人员资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
 记者昨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针对个别地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发文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对预防接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人员资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通知明确,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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