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地纠纷“民告官”
今年4月11日,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新闻,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这是全国第一个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案例。
此案件因征地拆迁而起。原告丁加强是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丁加强的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丁加强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系违法,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服贵州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丁加强于2016年2月以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1日,该案在贵阳市中院第一次开庭。
“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成争议焦点
贵阳市中院下发的行政判决书称,法院认为,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及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通知》是针对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遵义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内部通知,受文主题是遵义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是行政管理活动内部程序中尚未外化的内部行为,并未针对具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不服《通知》中的相关补偿标准规定了救济渠道,所以原告丁加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在复议过程中受理复议申请,下达补正通知、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省政府作出黔府行复驳字【2016】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书称,综上,原告诉请撤销上述复议决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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