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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反对因校园暴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6  浏览次数:353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引起争议。6月3日,在上海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引起争议。
6月3日,在上海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同时,有专家认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同时,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应该更多的反思家长、学校、社会、甚至国家所存在的不足。
校园暴力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案例毕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此前,据媒体公开的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就在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透露,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
面对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到了一定地步,必须认真研究处理。“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制裁。”
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这些施暴但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的学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惩治,家长领回去如果能认真管教倒也好,如果不能有效管教,又流落到社会上,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的。
极端案例毕竟少数,不能以偏概全
在6月3日于上海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不少业内专家表示,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兴培在会上表示,不要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做系统的统计,不知道犯案的具体数量,只是看到几个极端案例,不能单纯地以偏概全,以此作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他说,我国刑法的立法基本要求包括: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普遍性、并已经形成某一类型,才能设立一定的犯罪行为。而据他估计,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并没有存在普遍的情况,没有达到需要立法的高度,因此建议尽量保守起见。
同时,杨兴培还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还涉及到刑法上立法的技术问题,比如14周岁在刑法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年龄,以14周岁作为幼儿、幼童等未成年人和具有独立意志的成年人的分水岭。“凡是未达14周岁的,我过刑法上都认为其是没有认识的、没有意志的,算作一种特殊的对象保护起来。成年人对他们的侵犯,不管幼童同意否,可以判为强奸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等等。”
如果刑事责任年龄降低1岁,也就在刑法意义上承认13周岁的孩子有独立意志。“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降低了,幼女的界定年龄也降低了。那成年人若是和13岁的女孩在一起,还能不能叫强奸、拐骗等罪名?”他说,实施犯罪的12、13岁未成年人毕竟是少数,但是被侵害的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肯定是大多数,这样一来,两者利弊怎么区分很容易看出来。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修改关键看国情,在没有实证调查之前,不要轻易降低。
宽容而不纵容,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则认为,目前单凭极端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可操作性。“如果13岁孩子杀人,我们就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3岁。又出现一个12岁的孩子犯罪,再降到12岁。我们还有10岁摔童案,再降如果按照这......如果按照这个个思路,没有一个底线,这是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同时,他认为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冒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过早的让孩子接受刑法的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更有可能在日后成为更严重的罪犯。”所以,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要保持必要的宽容,这样一来,孩子在青春期过后他的不良行为会自动的放弃——这叫自愈。
“我们小时候打架、犯错误的事情都干过,青春期做坏事很正常的,没干过坏事我们经常认为他在青春期的时候是生活在畸形的高压的环境当中,他的心理肯定是有问题的。只不过网络时代把孩子的‘江湖’放大之后才觉得可怕了。”
姚建龙说,对待孩子犯错误要有一个底线,宽容而不纵容。“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两个极端,第一是一罚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间的过渡措施——保护处分措施。我们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不主张拉低刑事责任年龄用刑罚去对付孩子。简单地说,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应更多反思家庭社会因素,可建立强制亲执教育制度
姚建龙还指出,孩子的问题主要不是他的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的问题。所以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应该更多的反思家长、学校、社会、甚至国家所存在的不足。
 
如果确实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孩子的犯罪负有责任,应该怎么办?姚建龙透露,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父母进行训诫。“训诫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但从严重程度来说属于很轻的措施。从目前我国的实情来看,现在公安机关基本只会训诫孩子,不会对父母进行训诫。”
因此,他提出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强制亲执教育制度,即教父母怎么做父母。
姚建龙说,以台湾地区的社会自治体系为例,如果孩子犯罪、有严重不良行为,台湾的少年法院可以要求父母接受规定时间的亲执教育。“给父母开学习班,作为父母你必须得去,不去就要罚款,每次罚一万新台币。父母若还是不执行,法院会公告你的姓名,甚至认定父母是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可以入罪入刑。” 在强制性的亲执教育制度下,责任缺失的父母能够及时得到矫正,给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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