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自查,初步确定学校与涉事企业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学校不推卸责任,也绝不姑息纵容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校将积极善后、妥善处理。”昨天,对于华东理工研究生在导师开办工厂内因爆炸致死一事,学校宣传部给晨报发来最新说明。说明还称,对于事故的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学校与学生家属一样,正在等待有关部门的权威结论。
死者家属:
怀疑实验失败导致爆炸
根据最后两名见到李鹏的本科生回忆,5月23日9时,李鹏陪同导师张建雨给两名本科生指导完本科论文后,张建雨开着一辆红色的沃尔沃SUV,载着李鹏离开。
当天15时许,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6弄21号的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内发生爆炸,李鹏在事故中身亡。此次事故共造成近200平方米的彩钢板坍塌,3人死亡。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张建雨为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发展公司自然股东,公司类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是生产助剂蜡(除危险品)、机械设备,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是张建雨全额出资。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2015年6月30日之前,张建雨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建军。据证实,张建军是张建雨的哥哥。
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李鹏的家人及同学怀疑,李鹏是被安排在工厂内进行中试放大实验,实验失败,导致爆炸。不过这一说法,还有待有关方面的权威确证。
不过,实验室的安全事故,确实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去年,有几所高校也发生过实验室事故,包括硫化氢泄漏事故,化学实验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事故等。
华东理工:
与涉事企业无合作关系
昨天,华东理工宣传部给晨报发来了校方最新说明,称对于事故的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学校与学生家属一样,正在焦急地等待有关部门的权威结论。说明称,“根据学校自查,初步确定学校与涉事企业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学校不推卸责任,也绝不姑息纵容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校将积极善后、妥善处理。”
据华东理工大学有关负责人表示,张建雨当天就已被公安部门刑拘,学校也正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等调查报告的权威结论出来后,依照校规校纪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学校对张建雨在校外开公司一事完全不知情,如果学校该承担相应责任,绝不推脱。
这位负责人再次强调,学校从没和焦耳蜡业签过科研合作协议。早在2007年,学校便明确规定,教师不允许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个人也不能作为法人开办公司。
相关政策:
鼓励的是“离岗创业”
另据记者了解,在致力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大背景下,《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
《实施意见》 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很显然,即便高校研究生导师到企业兼职,也应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对于创业开办公司,该《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不过,前提是,“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新闻延伸
此次爆炸事件,不仅让张建雨私自在外开公司的事实浮出了水面,同时也将研究生给导师“老板”打工这一由来已久的高校“潜规则”,再次摊在了大家的面前。
高校导师除了被学生叫做老师外,还有一个背地里的称号——“老板”,尤其在很多理工科高校,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一位高校教授表示,“老板”的称呼反映了师生关系某种令人担忧的变化,即研究生和导师之间其实就是一种打工者的心态,导师申报课题,让学生为其查资料、做调查或实验、写书稿、完成课题,甚至分派学生做各种杂事和家务,绝非极个别现象。导师给予的回报,一般是会从课题经费中拿出极少的部分,支付给学生。
受访学生:帮导师写书,没酬劳也不署名
一些研究生表示,他们其实也愿意为老师做事,但希望所做的事有一定学术含量,能真正学到一些东西,不过现实往往不是这样。
一位已从上海东北片一所211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如今回忆起以前为导师打工的事,还耿耿于怀。“整个研究生阶段,我一直在做导师的研究课题,临近毕业,我完成了论文,并应聘到一家上海500强企业,但导师希望我暂时不要毕业,要我留在课题组,当时不敢和导师闹翻,就怕他不让我毕业,但真的是非常苦恼,只得忍。”
在本市另一所大学读研的晓宇(化名),在某个暑假里,为导师干了一件事:承担了某本合著著作中本来应由导师完成的部分章节的写作。“没酬劳,导师起先口头承诺,著作出版时可以联合署名。”可后来书如期出版,从头翻到尾,也找不到晓宇的名字。导师给出的解释是,合著的其他两位作者,都是其他高校大名鼎鼎的教授,加晓宇的名字不太合适。对于这件事,起初晓宇郁闷得不行,“但又能怎样,难道和导师撕破脸皮讨说法?”
教育学者:警示高校应规范导师使用职权
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研究生死于导师工厂”事件警示高校:应明确导师使用职权的规范,对眼下颇为常见的利用导师职权把所带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为自己项目(或公司)打工、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情况加以约束。
据熊丙奇介绍,在欧美大学,学校多鼓励教授创新、发明,但对教师在公司兼职和开办公司有明确规定:教师可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创办的公司担任顾问两年,之后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回校当教师,要么去企业; 导师也要对所带研究生进行求学经费资助,但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布置学生做与攻读学位无关的事,导师如布置不相关的任务,学生是否愿意做,要听学生意见,导师要按劳动法规定给学生合法报酬。但我国却很少有高校对此加以明晰。
“要理清导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哪些是导师职权范围内的,哪些是越权的,也很困难。我国当下没有规范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学生很难针对导师超出职权的行为提起申诉,再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导师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违背导师伦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也导致学生在导师面前的弱势地位被加固。有些学生因忍受不了导师‘盘剥’提出更换导师,还被认为处理不好跟导师的关系,导致学业学位受影响。”熊丙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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